top of page


最新消息
News
搜尋


【勝綸專欄】是勞資雙方合意資遣?還是雇主單方資遣?
一、案例: 阿龍向法院提告,主張遭公司違法資遣,請求恢復僱傭關係、雇主應按月給付薪資、提繳退休金到他個人的勞工退休金專戶等。公司則提出阿龍填寫的離職申請單以及所簽署的資遣同意書,主張雙方契約關係已經因合意資遣而終止,公司並非單方資遣阿龍。試問法院會如何認定資遣是雇主單方為之,或是經由雙方協商後達成合意? 二、說明: (一)司法實務上承認合意資遣的有效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49號民事判決即表示:「法無明文禁止勞雇雙方以資遣之方式合意終止勞動契約,而雇主初雖基於其一方終止權之發動,片面表示終止勞動契約資遣勞方,但嗣後倘經雙方溝通、協調結果,達成共識,就該終止勞動契約之方式,意思表示趨於一致時,雖可認為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惟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仍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始可。」 (二)於勞工提起的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中,勞工主張遭違法資遣,雇主則抗辯雙方先前協商達成共識,契約關係經由合意資遣而終止,員工應受拘束,再行提告違反禁反言原則。對此法院審理的重點在於雙方先前溝通的過程、內容以及簽署的文件,並且要求主張契約關係經由勞資雙方達成合


【勝綸即時】罰金最高 450 萬!律師拆解 7 月霸凌新制,別讓公司的「管理習慣」變違法
📣 受邀分享|免費線上講座 感謝英特內軟體「菁英i學院」邀請 👉由勝綸法律事務所 李柏毅律師,針對即將於 2026 年 7 月 1 日上路的《職業安全衛生法》 職場霸凌專章,與各位 HR 及企業管理者進行線上交流。 📌本次將從企業實務角度出發,解析: ✅職場霸凌新制重點與企業責任 ✅PIP、績效管理與職場霸凌的界線 ✅下班 LINE 交辦工作是否涉及風險 ✅雇主知悉後應啟動哪些處理程序 ✅HR 與主管應如何建立防治機制 ⚖️新法上路後,企業若未妥善處理相關事件,最高可能面臨 450 萬元罰鍰,相關制度與管理 模式都值得提前檢視。 歡迎對職場霸凌新制、企業法遵及人資管理議題有興趣的朋友一同參與。 📅時間|2026/06/03(三)14:30-15:30 💻形式|Teams 線上直播 💵費用|免費參加 🏢主辦單位:英特內軟體-菁英i學院 🔗報名連結: https://www.accupass.com/go/interinfo0603 👥【勝綸法律團隊】核心專業:


【勝綸動態】本所主持律師 程居威 律師受邀擔任 「新北市工業會」主辦(管理者必知的勞動訴訟與因應對策)課程講師
🏢主辦單位:新北市工業會 📓課程名稱:管理者必知的勞動訴訟與因應對策 📆課程日期:115年05月28日 👨⚖️課程講師:程居威 主持律師 🌟現代工作者權益意識抬頭,過往的管理方式往往已不符現在趨勢,稍有不慎就可能遭受員工申訴,導致企業形象受損、職場氛圍低落、隱形成本將無限增加。故 新北市工業會 為協助企業減少勞資糾紛,特邀本所主持律師 程居威 律師 擔任 管理者必知的勞動訴訟與因應對策 課程講師,幫助學員瞭解訴訟案件之起因及如何因應之對策,促使學員在未來遇到事件時,能有效避免企業陷入勞資糾紛之漩渦中~ 👉《職場霸凌防治準則》即將於 7/1 號上路,各位夥伴如有法遵教育訓練之需求~歡迎洽詢 👥「勝綸法律團隊」核心專業: ✅ 人資制度設計與調動合法性規劃 ✅ 勞資爭議預防與企業風險控管 ✅ 職場調查(霸凌/性騷擾)與內控制度建置 📞 洽詢請聯繫: 勝綸法律事務所 (02)7702-3385 林柏成特助、方一昕業務經理


【勝綸動態】「台南市政府」邀請本所主持律師 程居威律師擔任(115 年度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說明會講師
🏛 指導單位:勞動部 🏢主辦單位:台南市政府 📒課程名稱:115 年度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說明會 📆課程日期:115年05月18日 ⚖️課程講師:程居威 主持律師 👉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一直是政府重要政策之一,為能有效幫助勞工重返職場,政府訂定許多配套措施協助勞工。然而為提升從事勞工重返職場之人員專業知識,由 勞動部 指導 台南市政府主辦之 115 年度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說明會,特邀本所主持律師 程居威 律師擔任講師,以專業且豐富之經驗引領學員從法規解析案例,促使學員有效提升本職學能,期盼未來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時能避免二度傷害的發生~ 👥「勝綸法律團隊」核心專業: ✅人資制度建置與高齡用工規劃 ✅勞資爭議預防與風險控管 ✅勞動法專案顧問與教育訓練 📞洽詢請聯繫: 勝綸法律事務所 (02) 77023385 林柏成特助、方一昕業務經理 或加入 Line 官方帳號 @sllaw 私訊小編諮詢


【勝綸專欄】員工恣意公開公司監視器畫面,公司的風險及責任?
一、 案例: 自稱任職於某旅館的男子在社群網站上張貼自己與多個監視器畫面同框的自拍照,並寫下「1晚1萬多塊的房間隨便我看超爽」,而遭到諸多網友質疑該旅館在管理上顯有疏失。 雖然該旅館立刻發表聲明表示已停止該男子的所有職務與系統權限,並開始展開內部調查及追究責任,但除了商譽上的影響外,該旅館是否可能因為員工的行為而負有法律責任呢? 二、 說明: (一)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第1項)。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第2項)。」、同法第28條第2、3項規定:「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第2項)。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第3項)。」 (二)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分別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
bottom of page
.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