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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綸即時】人力資源論壇 HR Journey × 勝綸法律事務所 合作講座
📢【免費線上講座】 👉感謝 人力資源論壇(HR Journey) 邀請,本所很榮幸與 HR Journey 共同推出本次線上講座。 隨著職場霸凌新制正式上路,企業除了完成法定教育訓練外,更應同步檢視內部制度、申訴流程及調查機制,以降低勞資爭議及法遵風險。 🎯本次由 勝綸法律事務所 華育成律師 分享企業最關心的實務重點: ✅新制上路後企業法定義務 ✅不同規模企業之因應要求 ✅ 申訴受理與調查程序解析 ✅外部專家參與及利益迴避規範 ✅主管與最高負責人案件處理機制 ✅法遵風險檢視與實務建議 📆 7/22(三)14:30-16:00 線上講座 🔗 報名資訊請參閱 人力資源論壇(HR Journey)電子報: https://hiproficiency.com/topic/bully-legal-training/ 👥「勝綸法律團隊」核心專業: ✅ 勞動法令遵循與企業風險管理 ✅ 職場調查(性騷擾/霸凌)與制度建置 ✅ 勞資爭議預防與爭議處理 ✅ 人資制度規劃與合法化輔導 ✅ 主管教育訓練與企業內訓課程 📞 洽詢請聯繫:


【勝綸專欄】定期契約期滿不續聘,會構成違法解僱嗎?
定期契約期滿、雇主通知不再續聘,看似理所當然。但若員工回頭主張「我做的其實是繼續性工作,這份契約是不定期契約」,情況就不同了。契約一旦被認定為「不定期」,期滿不續聘又無法定解僱事由,就會被定性為「違法解僱」,雇主可能要負回復原職、補發工資等責任。以下這則判決正涉及此爭執,主角雖為大學計畫助理,射程卻及於所有仰賴補助計畫、研究專案、標案用人的單位(如研究機構、醫院研究團隊、基金會、NGO、承接標案的企業)。 一、案例 [ 註1 ] 某國立大學(下稱A大學)為執行一年期的「大學系統合作計畫」,於民國113年3月11日聘用B君為計畫專任助理,契約明訂僱用期間3個月,工作內容為蒐集、翻譯計畫所需之中、英文資料,並載明由計畫主持人視計畫需要指派、調整。期滿後A大學通知不再續聘,B君不服,主張該計畫逐年續辦、迄今已逾17年,助理所任屬「繼續性工作」、契約應為不定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一、二審均判B君敗訴。 二、解說 (一) 定期、不定期,差別在哪?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9條第1項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


「雲林縣政府」舉辦(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研習 及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宣導 )課程,邀請本所資深顧問 林政儒顧問 擔任講師
🏫主辦單位:雲林縣政府 📓課程名稱: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研習 及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宣導 📆課程日期:115年07月03日 👨⚖️課程講師:林政儒 資深顧問 雲林縣政府 為加強各界學員本職能力,於同一天辦理 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研習 及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宣導 課程,邀請本所資深顧問 林政儒顧問 擔任講師,早上解析《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要領,建構學員保密觀念,避免因一時不慎外洩個資而官司纏身。下午解析《大量解僱解僱勞工保護法》相關條文,協助學員知悉解僱雷區,避免因未注意相關法規而使公司遭受相關處罰。 👥「勝綸法律團隊」核心專業: ✅ 勞動法令遵循與企業風險管理 ✅ 職場調查(性騷擾/霸凌)與制度建置 ✅ 勞資爭議預防與爭議處理 ✅ 人資制度規劃與合法化輔導 ✅ 主管教育訓練與企業內訓課程 📞 洽詢請聯繫: 勝綸法律事務所 (02)7702-3385 林柏成特助、方一昕業務經理 或加入 Line 官方帳號 @sllaw 私訊小編諮詢


【勝綸動態】「新竹縣產業園區廠商協進會」主辦(工作規則撰擬策略 暨 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課程,邀請本所資深律師 華育成律師 擔任講師
🏫主辦單位:新竹縣產業園區廠商協進會 📓課程名稱:工作規則撰擬策略 暨 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 📆課程日期:115年07月07日 👨⚖️課程講師:華育成 資深律師 👉為協助園區廠商精進《勞動基準法》及瞭解《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相關規範, 新竹縣產業園區廠商協進會 舉辦 工作規則撰擬策略 暨 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 課程,邀請本所資深律師 華育成律師擔任講師,上午講解工作規則撰寫應注意之事項,精進學員撰寫能力,將有效減少勞資糾紛、營造友善職場。下午解析霸凌態樣及調查"眉角",構建學員正確法規觀念及提升調查之職能,以協助事業單位於事件發生時能有效執行法規相關之要求。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7/1上路, 勝綸法律事務所 相關課程邀約不斷,勝綸不僅有專業的律師團隊,更有優秀的服務團隊,提供您專業且滿意的服務,有課程需求的夥伴,趕緊手刀預約~ 👥「勝綸法律團隊」核心專業: ✅ 勞動法令遵循與企業風險管理 ✅ 職場調查(性騷擾/霸凌)與制度建置 ✅ 勞資爭議預防與爭議處理 ✅ 人資制度規劃與合法化輔導 ✅ 主管教育訓練與企業內訓


【勝綸專欄】員工主動要求不投勞保,公司能否因此免責?
一、案例: 日前知名拉麵店傳出店家與員工發生未投保勞保、排班問題相關之勞資爭議。就未投保勞保部分,店家稱是因員工表示為了領取中低收入戶補助而要求不要為其投保。 究竟在勞工要求或得到勞工同意的情況下,雇主能否就免除替勞工投保勞保之責任呢? 二、說明: (一)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可見凡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公司、行號之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若未投保,雇主將被處以相當於其應負擔保險費金額4倍之罰鍰,並在勞工因未投保而受有損失時,雇主應依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標準賠償勞工。 (二)關於雇主能否因勞工要求或得勞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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