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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課資訊】「社團法人臺灣勞動法學會」辦理【115年勞動法修法新動向】課程,邀請本所所長 邱靖棠 律師 擔任(職場霸凌新法及實務案例解析)講師
📢 課程資訊: 🏫 主辦單位: 社團法人臺 灣勞動法學會 📝課程名稱: 115 年勞動法修法新動向 📆課程日期:115年03月14日 ⏩ 社團法人臺 灣勞動法學會 為促使人資或於第一線服務之夥伴能更快速了解《勞動基準法》 修法動向,特別舉辦 【115年勞動法修法新動向】課程, 邀請本所所長 邱靖棠律師 擔任 職 場霸凌新法及實務案例解析 主講人,以豐碩實務經驗引領學員由案例解析來瞭解法實際 之應用。 👉 有需求之夥伴歡迎踴躍報名參加 🔗 報名連結: https://www.accupass.com/event/2601230644331754689791 📣 勝綸法律事務所 📣 📌 北、中、南皆有據點之專業勞動法團隊 🔸 勞資爭議協處專家 🔸 性騷擾暨職場不法侵害霸凌防治調查 🔸 深入淺出的法治教育訓練 📌 性騷擾暨職場不法侵害、霸凌調查 🔸 企業內訓&宣導影片 🔸 不法侵害預防計畫暨相關附件表單建置 🔸 萬用時數的法律顧問方案 🔸 建置第三方申訴平台


【勝綸專欄】勞工請假規則所謂病假扣全勤的正確算法?
一、案例 勞資間約定勞工月薪33,000元,其中本薪是30,000元、全勤獎金是3,000元,假設勞工於民國(下同)115年1月請普通病假1日(非生理假、安胎休養請假或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病假),當月應如何扣發全勤獎金才正確合法呢? 二、解說 1. 為保障勞工病假權,避免抱病上班發生憾事,勞動部於114年12月9日修正發布勞工請假規則,並已於115年1月1日起施行。 2. 新施行的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勞工請前項第二款以外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3. 也就是說,過去坊間常見情形是,勞工只要請病假,就算只有1日,雇主就會將當月的全勤獎金總額全數扣發,這種作法於新法施行後,已不合法,目前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只允許雇主可以依照勞工請病假的日數,依比例扣除全勤獎金。 4. 具體操作上,以本文案例為例,依勞動部114年12月16日勞動條2字第1140149242號函說明,勞工於1月只請病假1日,其他工作日皆有出勤,則1月全


【勝綸即時】💥 高齡續僱新指引上路!延後退休 × 退休再僱用一次看懂
👉 面對高齡化與缺工壓力,「延後退休」、「退休後再僱用」已成企業人資管理的重要課題。 🔸 最新官方指引出爐後,企業在制度設計、契約安排、工資結構與風險控管上 都有全新的操作重點。 🔸 沒弄清楚就直接沿用舊做法,恐怕反而埋下違法或勞資爭議風險。 📌 本場重點一次掌握: ⭐️ 被保險人因個人隱私,自行請領勞保失能給付?企業的法律配合義務在哪裡? ⭐️ 拒勞檢反而划算?彰化去年 255 件勞基法裁罰,拒檢成第三大違規的實務解析 ⭐️ 營造業降職災政策趨勢:擬強制推動「職安卡」才能上工,企業該如何因應? ⭐️ 職安卡覆蓋率低,教育訓練成本應由誰負擔?雇主責任的法律界線 ⭐️ 高職災、高違規企業「列管半年」制度設計與解除標準 ⭐️ 呂秋遠逼墮胎、離職判賠 60 萬案件:法院如何看待職場權力關係與人格權侵害? 🎤 主講人:邱靖棠律師 📆 2/24(二)14:30 💻 線上直播 https://youtube.com/live/43UxSQcnoxg ✨ 修法密集、實務變動快速, 本場直播用「企業聽


【勝綸即時】【《專業律師才知道的職業災害攻克心法》系列書籍|書展持續販售中】
🔊 本系列書籍係由長期處理職業災害案件與企業輔導的律師團隊撰寫,將多年第一線實務經驗,整理為可被操作的職災法律判斷架構。 ✔️ 內容聚焦於職業災害中最關鍵的法律問題,包括職災認定標準、雇主責任界線,以及常見爭議的實務處理思維,協助讀者在事件發生時,能夠做出正確的法律判斷。 📌 【書展資訊】 🏨 地點|台北世界貿易中心 展覽一館 📆 時間| 2/3(二)– 2/5(四)10:00–18:00 2/6(五)– 2/7(六)10:00–22:00 2/8(日)10:00–20:00 🌟 歡迎於書展期間前來翻閱指教,實際了解職業災害的法律思維與實務觀點 🌟 如想進一步了解勝綸服務(法律顧問/勞務制度/企業內訓/專題講座/法律諮詢/訴訟委任)請洽 勝綸法律事務所(02)2542-6860 林柏成特助、方一昕業務經理 或加入勝綸Line官方帳號 @ sllaw私訊小編諮詢


【勝綸專欄】雇主一發現勞工重大違規,一定要在30天內解雇嗎?
一、結論: 法院實務認為:雇主於調查確認勞工有違規事由時之30天內,必須發動解雇,才不會超過勞基法第12條第2項的除斥期間。建議事業單位一發現勞工疑似有違規,即應立即展開調查程序,並於調查結果明朗後,盡速作成解雇之決定。 二、內容: 依據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可知,勞工若違規情節重大,即構成雇主解雇之事由,而且雇主必須在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發動解雇,若超過該除斥期間,解雇即會被認定為無效。 進一步言,上面的「知悉」,應如何認定?就此來說,由於雇主第一時間聽到勞工有違規,尚必須經過一番調查,才能確認確實有違規情形,因此,法院實務也大多是以「雇主完成調查,確認勞工有違規情事」之際,開始起算該30日的除斥期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93號裁判要旨參照),並沒有要求雇主在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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