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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綸專欄】雇主一發現勞工重大違規,一定要在30天內解雇嗎?


一、結論:

    法院實務認為:雇主於調查確認勞工有違規事由時之30天內,必須發動解雇,才不會超過勞基法第12條第2項的除斥期間。建議事業單位一發現勞工疑似有違規,即應立即展開調查程序,並於調查結果明朗後,盡速作成解雇之決定。


二、內容:

    依據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可知,勞工若違規情節重大,即構成雇主解雇之事由,而且雇主必須在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發動解雇,若超過該除斥期間,解雇即會被認定為無效。


    進一步言,上面的「知悉」,應如何認定?就此來說,由於雇主第一時間聽到勞工有違規,尚必須經過一番調查,才能確認確實有違規情形,因此,法院實務也大多是以「雇主完成調查,確認勞工有違規情事」之際,開始起算該30日的除斥期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93號裁判要旨參照),並沒有要求雇主在聽到違規的第一時間、未經調查之情形下,就必須開始起算30天除斥期間而立刻解雇。


    不過,在某些情形,如果雇主聽聞勞工違規在先,卻因為疏忽未詳實調查,或是推遲數月後才進行詳實調查程序並進行解雇,此時,雇主縱於調查後30天內解雇,法院仍可能認為雇主未於第一時間調查,進一步認該解雇已經超過除斥期間(例如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或是有些事業單位對於解雇,會規定必須召開人評會決議,此種情形,雇主可能會抓在召開人評會決議後30天內解雇。但是,也曾有法院見解認為:所謂人評會,是事業單位內部的決議流程而非調查單位,如果對於勞工的違規情形,實際上在召開人評會前就已經確認,即仍應自該時間點起算30天,而不是從之後召開人評會時起算30天,否則仍有超過除斥期間之風險(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6號民事判決)。


    綜上,雖然法院實務認為:勞基法第12條第2項的30天除斥期間,是從雇主經過調查、確認勞工有違規事由時起算。但是,還是建議事業單位一發現勞工疑似有違規,即立即展開調查程序,並於調查結果明朗後盡速作成解雇之決定,切勿拖延上開程序,以免遭法院認定勞基法第12條第2項規定。

 

文/李佑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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