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綸專欄】花300萬送員工進修,回來43天就走人,法院怎麼判?(二)—違約金酌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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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一)我們介紹了最低服務年限約款的兩大審查條件「必要性」與「合理性」,並說明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字第121號民事判決如何認定Y醫院與王醫師的進修切結書為有效。
不過,約款有效,不代表雇主就能要到全額違約金。這篇要談的,是法院另一個很重要會審酌的點:「違約金是否過高」。
一、快速回顧:本案違約金怎麼計算的?
王醫師進修2年,帶職帶薪共支領300萬餘元,加上院方代訓費24萬餘元,Y醫院依切結書約定,以全部費用的2倍、再依未服務日數比例計算,訴請王醫師給付違約金550萬餘元。
一審法院判Y醫院全部勝訴,王醫師須依約賠償550萬餘元。但王醫師上訴後,二審法院雖然維持切結書有效的認定,卻將違約金金額從550萬餘元調降為420萬餘元。
二、法院可以主動幫你減違約金嗎?
可以。根據《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這條規定的重點有兩個:
「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法院有權主動酌減,不需要當事人提出。只要法院認為違約金明顯過高,就可以介入調整。
「相當之數額」:並非判全無或一律打折,而是法院依個案情況,裁量一個合理的數字。
換句話說,就算約款本身有效、勞工確實違約,違約金還是有可能被法院砍掉一部分。
三、本案二審為何酌減違約金?
二審法院主要考量了兩個理由:
(一)王醫師進修期間並非毫無貢獻
雖然王醫師進修期間主要在外學習,但他仍曾回院值班、協助臨床諮詢、參與演講及論文發表,對醫院並非完全沒有貢獻。法院認為,計算違約金時應將這部分考量進去,不能完全視作「未盡義務」。
(二)醫院事後自行下調違約金倍數,顯示原本倍數偏高
Y醫院在王醫師離職後,與其他醫師重新簽訂的進修切結書,已將違約金倍數從「2倍」調降。法院認為這個事實說明,原本約定的2倍違約金,就連醫院自己也認為偏高,所以後來才會下調——法院以此作為酌減的重要依據。
據此,二審將違約金倍數由2倍調整為1.5倍,最終認定王醫師應給付違約金420萬餘元。
四、對雇主的啟示:如何降低違約金被砍的風險?
本案最值得注意的一點,是Y醫院自己事後調降違約金倍數,反而成了二審酌減的依據。這對其他雇主是個重要的提醒:
違約金倍數不要設得太高,否則容易被法院認定「過高」,反而遭到酌減。
若業界慣例或公司內部已有調整,顯示舊合約的倍數已然偏高,就更難抗辯依舊合約請求的違約金合理。
建議定期參考同業水準及法院判決,動態調整約款設計,並在簽約時留下合理計算依據的紀錄(例如訓練成本明細、人力替補評估等),以備不時之需。
五、整體小結
審級 | 判決結果 |
一審 | 約款有效,王醫師須給付550萬餘元(全額) |
二審(本文重點) | 約款仍有效,但違約金調降為420萬餘元(倍數由2倍改為1.5倍) |
酌減依據 | ①王醫師進修期間仍有貢獻; ②醫院事後自行調降違約金倍數 |
最低服務年限約款被法院認定有效,雇主只是打贏了第一關;違約金能不能全數取回,還要過法院是否予以酌減這一關。建議雇主在簽約前就審慎規劃約款設計和違約金計算方式,而非等到訴訟時再來補救。
文/黃品慈實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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