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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主辦(115年度勞動基準法令研習會)邀請本所主持律師 程居威律師擔任講師
🏛 主辦單位: 勞動部 🏢協辦單位:台南市政府 📝課程名稱:115年度勞動基準法令研習會 ⌚️課程日期:115年05月04日 09:40-16:00 ⚖️課程講師:程居威 主持律師 ✨《勞動基準法》為本國重要法源之一,不僅作為事業單位僱傭勞工之基準,更保障勞工工作之權益。且近年推行許多新修訂之條文,為促使勞資雙方能快速且準確瞭解相關規範,由 勞動部 主辦 台南市政府 協辦之115年度勞動基準法令研習會,邀請本所主持律師 程居威 律師擔任講師,引領學員將法令與實務相結合,深受好評~ 台灣新生報相關報導:https://reurl.cc/18MQ18 勝綸法律事務所 之專業,長年備受各級主管機關肯定,屢受邀約授課,專業值得您信賴~ 👥【勝綸法律團隊】核心專業: ✅ 勞動法遵與企業制度建置 ✅ 職場不法侵害(霸凌/性騷擾)調查與預防 ✅ 供應鏈人權風險控管 ✅ 勞資爭議處理與企業應對策略 📞 洽詢請聯繫: 勝綸法律事務所 (02)7702-3385 林柏成特助、方一昕經理 或加入 Line 官方帳號 @sllaw 私訊諮詢


【勝綸專欄】公司內部資料文件,不能隨便傳給他人嗎?
一、 案例: 小華是某科技公司的技術工程師,因公司接獲國外大廠的一筆高額訂單,已加班1個多月,每日早出晚歸;又因週五恰逢小華女友的生日,先前已答應其出國旅行遊玩,故小華為免工作進度拖延,遂在未經公司同意下,將國外大廠保密技術文件以手機翻拍後傳給女友備份,藉此在國外旅行空檔時間利用備份完成分內工作。 訂單順利完成後,小華因工作表現良好,獲得加薪及鉅額獎金;小華開心之餘,復將國外大廠的名稱、訂單報價及公司獲利等相關財報資料以手機翻拍後傳送至大學同學群組,用於炫耀顯擺。試問小華上開行為,是否會構成犯罪? 二、說明: (一)首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2款定有明文。次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93號刑事判決要旨可知,營業秘密法之立法目的,乃在於保障營業秘密,以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並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營業秘密法所稱營業


【勝綸動態】「高雄市總工業會」主辦(人事規章與工作規則之擬訂與修正)實務班,邀請本所主持律師 程居威 律師擔任講師
🏢主辦單位:高雄市總工業會 📝課程名稱:人事規章與工作規則之擬訂與修正 ⌚️課程日期:115年04月24日 09:00-16:00 ⚖️課程講師:程居威 主持律師 📣公司是否能穩定成長,靠的不僅僅是商品的好壞、業務的能力,也要依靠員工的付出,而擁有良好且健全的人事規章及工作規則,更能有效提升員工留任意願,為協助人資夥伴能正確的修訂相關規章, 高雄市總工業會 辦理 人事規章與工作規則之擬訂與修正實務班,邀請本所主持律師 程居威律師 擔任課程講師,引領學員從建立制度、實務案例、法規變革到建立完善制度及提升職能,以連貫課程建構人資夥伴正確法制觀念及提升工作效率,深受好評~ 👥【勝綸法律團隊】核心專業: ✅ 勞動法遵與企業制度建置 ✅ 職場不法侵害(霸凌/性騷擾)調查與預防 ✅ 供應鏈人權風險控管 ✅ 勞資爭議處理與企業應對策略 📞 洽詢請聯繫: 勝綸法律事務所 (02)7702-3385 林柏成特助、方一昕經理 或加入 Line 官方帳號 @sllaw 私訊諮詢


【勝綸動態】「中華民國勞動力發展與管理協會」主辦(移工勞動力管理學:從法令遵循到危機管理應用指南)邀請本所主持律師 程居威律師擔任專題講師
📔課程主題:移工勞動力管理學:從法令遵循到危機管理應用指南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勞動力發展與管理協會 🎤專題講師:程居威 主持律師 👉為協助企業能符合法規要求管理所聘僱之外籍勞工,由中華民國勞動力發展與管理協會 主辦之 移工勞動力管理學:從法令遵循到危機管理應用指南 課程,連二日於台南及高雄開課,邀請本所主持律師 程居威律師擔任法令遵循專題講師,引領學員瞭解移工相關法令且結合實務案例,協助學員能有效避免發生糾紛,深受好評~ ✨《企業防制強迫勞動參考指引導讀:為什麼「合法」已經不夠?全球貿易的舉證責任正在 翻轉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24b2aSrPOOU 👥【勝綸法律團隊】核心專業: ✅ 勞動法遵與企業制度建置 ✅ 職場不法侵害(霸凌/性騷擾)調查與預防 ✅ 供應鏈人權風險控管 ✅ 勞資爭議處理與企業應對策略 📞 洽詢請聯繫: 勝綸法律事務所 (02)7702-3385 林柏成特助、方一昕經理 或加入 Line 官方帳號 @sllaw 私訊諮詢


【勝綸專欄】雇主如果未備置出勤紀錄,將來在勞資爭議訴訟上面臨的後果為何?
一、結論: 若雇主因平時未備置出勤紀錄,導致於勞資爭議訴訟中未能提出以證明勞工之工時,則有可能經法院認定勞工主張的工時為真,進一步認勞工請求有理由,而使雇主遭敗訴之風險。 二、說明: (一)勞基法第30條第5項以及第6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如果雇主沒有依上開規定備置出勤紀錄,依據勞基法第79條,也會有相應的罰則。而除了遭受行政裁罰以外,若與勞工發生勞資爭議的民事訴訟,未備置出勤紀錄在訴訟上,可能也會對雇主產生不利之後果。 (二)詳言之,依照勞動事件法35條,勞工請求之事件,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又依據勞動事件法第36條,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之持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項之命者,法院得認依該證物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三)以出勤紀錄來說,既然雇主依法有備置的義務,即構成前述勞動事件法第35條所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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