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綸專欄】雇主只要一違反勞動法令,勞工就可以單方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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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結論:
雇主違反勞動法令,法院多半會自動視為「情節重大」,進一步肯認勞工可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換言之,法院對於勞工此等終止契約的權利,目前是採取相當寬鬆之態度。
二、內容:
(一)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又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依據上開規定,如果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的情形,勞工似有空間可終止契約,並且還可以請求資遣費。基此,是否只要雇主一違反勞動法令,勞工就可以單方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呢?
(二)實務上,勞動法令多如牛毛,雇主違反勞動法令的情節也有大有小。而如果是勞工違反工作規則的情形,依據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必須限於違反「情節重大」的情形,雇主才可以依法解雇;反面言之,在雇主違反勞動法令的情形,是否也必須限於「情節重大」,勞工才可以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呢?就此問題,過往法院的見解,確實存在歧異,不過,最高法院曾做成110年度台上字第22號民事判決,認定:「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即該當重大事由,勞工得據以終止勞動契約」,依此見解,只要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法律上即自動視為「情節重大」,在此寬鬆認定的見解下,勞工即很容易可以終止契約,並且請求資遣費,雇主若要主張違法情輕微(例如積欠加班費之數額不多)以免責,恐有困難。
(三)另外,如果是雇主以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解僱勞工的情形,法院見解多會要求:雇主在發出解雇通知時,就要明確告知勞工違反的事由,該事由一經特定,雇主日後就不可以追加;然而,如果是勞工以雇主違反法令終止契約的情形,即曾有法院見解認為:勞工可終止勞動契約之違法事由,並不限於終止契約時所提及的事實理由,僅需在終止勞動契約當時,客觀上已經發生的違法事由即可(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勞上易字第97號)。例如,勞工在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時,如果只主張雇主高薪低報,但是後來在訴訟中,法院一樣可以把雇主已存在的其他違法事由,例如積欠加班費、未結算特休等列入考量,進一步認定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有理由。
(四)由上可知,法院對於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認定標準相當寬鬆,以致於雇主常常負擔給付資遣費的後果。因此,面對多如牛毛的勞動法令,雇主更有隨時留意遵守的義務,以確保勞工權益,並免於背負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相關責任。
文/李佑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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