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小明某天出門上班前,發現小明爸竟然還沒出門上班,因為小明爸每天都是第一個出家門,最後一個回家的人,便向小明爸提及為何還在家?小明爸此時才娓娓道來,因為前幾天剛滿65歲,小明爸的雇主就直接跟小明爸說,因為小明爸年紀也大了,擔心小明爸體力不支,就跟小明爸說要強制退休他。小明一聽,直覺憑什麼小明爸剛滿65歲就要被強制退休呢!?明明小明爸還很硬朗,遂鼓吹小明爸再向雇主爭取一下。
二、問題:
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規定勞工年滿65歲時,雇主才可以對該勞工強制退休,此規定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31日勞基法修正時,於第2項規定新增勞雇雙方得協商延後退休年齡,但本次修正的意義為何?是只說現在要強制退休勞工就要先經過協商嗎?
三、解說:
(一)依照修正前勞基法第54條規定:「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二)修正後勞基法第54條規定:「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三)從前開修正前後的勞基法第54條規定可知,本次修法其實只有增加一句話,即「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換言之,如果勞工已經年滿65歲,在雇主要強制退休該勞工前,可以與勞工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如延後至68歲)。但這是否表示修法後,雇主在強制退休勞工時,要先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嗎?
(四)其實不然,如依照修法前規定可知,雇主對勞工強制退休,是雇主的選擇權,當勞工年滿65歲,雇主當然可以選擇要強制退休或不強制退休該勞工,所以也不是說只要勞工一滿65歲,雇主就應該強制退休勞工。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勞簡字第8號民事判決:「…勞工年滿65歲時,雇主固得依勞基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強制其退休,但如勞工身心狀況、體力等因素仍能負擔原工作,雇主不行使強制退休之權利,亦無不可(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70號判決意旨),勞工仍得按勞動契約繼續領取薪資,並無不利。」。換言之,雇主在修法前既可選擇是否強制退休勞工,自然也可以跟勞工協議延後退休年齡(如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11號民事判決)。
(五)因此,既然修法前後,雇主都可以跟勞工協商延後退休年齡,那麼本次修法的意義,其實就只是單純將協商明文化而已,並沒有強制雇主在強制退休勞工前要先與勞工協商的義務。
四、結論:
勞基法第54條第2項規定,新增勞雇雙方得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在實務上,可能不會有太多變化,可以說本次修法的政策意義較大。不過,因為現行法要求勞雇協商,實際上如果雇主不願意協商,其實還是會回到一般強制退休的流程辦理,因此雖然小明請小明爸向雇主協調延後退休年齡,小明爸的雇主還是可以拒絕協商,因法律並未強制雇主一定要接受協商。
文/華育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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