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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綸專欄】雇主可以任意變更勞工的福利嗎?


一、結論:

相較於工資,雇主對於福利擁有比較大的變更彈性。不過,如果勞動契約中有約定特定的福利項目,勞工還是有機會依勞動契約向雇主請求。


二、說明:

許多企業為了留才或照顧員工,除了薪資以外,也會給予勞工額外的福利,例如三節禮金、生日禮金、伙食補助、子女獎學金等等。雇主一旦明訂了這些福利措施,日後是否可以任意取消或調整呢?

要回答上述問題,就必須回歸工資與福利本質的區別。所謂工資,即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即具備所謂的勞務對價性);至於福利,則與勞工的勞務提供無必然關聯,一般法院也多認為:福利是雇主於工資以外,額外發放的恩惠性給與,基此,應允許雇主視整體營運狀況、社會經濟及市場供需等情事,隨時變更該福利措施內容(例如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勞上字第34號民事判決意旨)。也就是說,相較於工資,雇主在福利的變更上,享有較大的彈性。

然而,如果雇主已經把特定的福利項目寫明在勞動契約中,該福利即成為勞動契約的一部分,針對此種情形,也曾有法院判決認為:此時勞工可以依該勞動契約,請求雇主發放該福利,雇主如果拒絕給付,即屬違反勞動契約(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海商字第2號民事判決)。

承上,雇主為了避免福利措施成為勞動契約中不可動搖的一部分,通常會在勞動契約中一併約定「雇主對於福利措施保有單方調整權利」之文字。此時,勞工如果簽署該勞動契約,等於同意將雇主調整福利的權利,列為勞動契約之內容。則雇主日後如果單方調整福利措施,也是在勞動契約的範疇內,此時,即無前述違反勞動契約的疑慮(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

文/李佑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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