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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綸專欄】勞工被違法調職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嗎?

一、案例事實:

勞工被公司違法解僱後,因法院判決勝訴,獲公司通知復職,但公司卻於復職後只給一張辦公桌,桌上無任何電腦、電話、文具等設備,讓勞工必須跑去他人座位接電話,還派人告誡勞工報告行蹤、不可外出,勞工因此主張雇主違法調職,且精神痛苦,請求精神慰撫金的損害賠償。


二、解說

(一) 相關法條

1.勞基法第10條之1:「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2.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3.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二) 案例解說

1. 本案經法院審理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上字第36號民事判決表示:「雇主縱使維持原有職稱與工資等勞動條件,但若調動之新工作將造成勞工人格權的損害,亦非屬合法之調職。而人格上的精神性利益並不能僅以金錢計算,亦即造成人格權受損之不利益待遇,應該解釋為不僅只有降調、減薪等經濟層面上給予不利益對待,也包含在精神層面上給予不利益之對待。因此,雇主對於勞工所為之調動行為,縱使在薪資等經濟層面上並未帶來不利益的結果,如在精神層面上給予不利益,亦應認為該當於不利益待遇。」也就是說,就算調職後薪資沒有減少,但如果傷害了勞工的人格權,也可能違反勞基法第10條之1,構成違法調職。

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上字第36號民事判決並認為,勞基法第10條之1規定是「保護他人之法律」,所以雇主違法調職的場合,勞工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且本案資方是故意不提供勞工於復職後所需之電腦、電話、文具等設備,剝奪被勞工應有之勞動條件,已侵害勞工工作權之人格尊嚴,並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忍受之程度,且情節重大,而此一工作尊嚴之人格權,應屬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規定的「其他人格法益」,勞工因此受有精神上之痛苦且情節重大,法院就允許勞工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判決准許勞工請求10萬元賠償。


三、結論

依法院判決案例,對於資方發動調職導致勞工人格權受損,不但可能違反勞基法第10條之1,構成違法調職而無效,且法院甚至可能會准許勞工向雇主求償精神慰撫金。所以,如果資方想透過冷凍、羞辱式的調職來施壓、逼退勞工,恐怕還是要三思。


文/李柏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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