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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綸法律事務所專欄】四人共有之農地業經興建農舍並套繪註記,共有人經「調處」後,欲分割為四等分並獨立所有,是否須經解除套繪管制,方能辦理分割登記?-楊博勛律師

先前提及「購買到或繼承到有興建農舍並經套繪管制註記之農地欲提起分割訴訟,是否須經解除套繪管制註記,方能進行訴訟」問題,惟如果是共有人不願進行訴訟,而是經由一般的調處程序呢?


首先,調處程序依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2條可以處理不動產糾紛案件,例如: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之共有物分割爭議、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規定之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土地權利爭議、土地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之房屋租用爭議、土地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建築基地租用爭議等及地籍清理條例相關爭議,而其效力實質上仍屬協議分割,而協議分割係將該協議送至地政機關登記完成時,方發生效力,故地政機關受理登記時,仍須為調處方案是否有牴觸其他法令之審查,當事人間協議並無拘束地政機關之效力。


而既然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2至4項等規定係限制經套繪管制之農地須經解除套繪,方能分割,依上說明,「自不得」以未經解除套繪的調處方案,逕行向地政機關為分割登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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