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綸勞資實務充】從給付工資訴訟探討請假期間工資權利的界線
- 勝綸法律事務所(勝綸管顧)
- 6月24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本文彙整自:
(講師/程居威律師) ( 立即點擊收看👆)
一、前言
在勞動關係中,「工資」不僅是勞工最基本的經濟保障,也是勞雇雙方權利義務核心之一。當雇主未依約支付工資時,勞工可提起「給付工資之訴」,然此類訴訟涉及複雜的舉證責任、法律定義與工資構成認定,並非單純的債權請求。本文擬就工資給付訴訟之常見爭點與法院實務進行分析,並提出企業應對建議。
二、工資構成與舉證責任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獲得之報酬,包括薪金、津貼、獎金等經常性給與。而勞工給付勞務後,可以請求者僅限於工資,而不及於非工資的恩惠性給付。
在訴訟中,勞工須先證明工資約定的情況,並舉證已經依約完成勞務給付,才可以向雇主請求工資。雇主面對此類訴訟,則需說明未給付原因,如勞工未完成勞務給付、時效、勞工請求的內容為恩惠性給與、抵銷、或工資已足額給付等。
三、爭點一:「工資」與「恩惠性給與」之界線
許多爭議集中於某項給與是否構成工資,例如全勤獎金、績效獎金或輪班津貼。若給與具備「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二特徵,法院多認為應視為工資,但多數還是要實際依照個案進行認定。
四、爭點二:休假期間之「工資照給」範圍
勞動基準法明文規定特休假、婚假、喪假等假別應「工資照給」,但「照給」之內涵爭議不斷。例如:是否包含輪班津貼等以實際出勤作為給附條件的項目(也就是有來才有)?法院實務就此爭議的意見不一而足。部分法院認為應採「工資無損原則」,也就是雇主就勞工請假時間視為勞工依約出勤而給薪,臺灣高等法院於108年度勞上易字第120號判決即指出,輪班津貼屬工資一部分,雇主以「請假未出勤」為由不發給,違反工資照給強制規定,該部分工作規則屬無效。;部分法院認為應採「真實工資及擬制工資」之認定,對於照給的解釋排除以實際出勤為條件之項目。
五、爭點三:薪資變更與默示合意
雇主若調降薪資,應經勞工明示或可推認之同意。僅以公告或公司規章即變更工資,難以對抗勞工既有權益。實務上,法院對於「默示合意」認定甚為嚴格,要求有長期無異議配合,且調整內容不得違反《勞基法》最低保障。
六、企業風險與因應建議
企業如未依工資照給規範辦理,恐遭罰鍰處分,並面臨民事給付訴訟與補發薪資責任。建議如下:
明確訂立薪資項目與給付條件,避免模糊地帶造成爭議。
定期檢討工作規則與契約內容,與勞動法令一致。
妥善保存工資發放證明與勞工出勤紀錄,以利舉證。
遇工資爭議應審慎溝通,避免集體訴訟擴大影響。
七、結語
工資給付爭議之核心,係在平衡勞工保障與雇主經營彈性。唯有在符合法律規範下建立清楚合理之薪資制度,才能有效預防勞資糾紛,維護雙方長遠合作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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