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論:此問題牽涉到勞動契約成立的時點。倘若在報到前,勞動契約已經成立,雇主就不得任意反悔。
二、說明:
實務上偶爾會發生雇主決定錄用求職的勞工,之後又反悔的情形。此時,勞工往往會主張:勞動契約已經成立,雇主不得反悔。至於雇主則常會事先聲明:要等到勞工收到錄取通知並報到後,勞動契約才成立,還沒有報到前,勞動契約還沒成立,因此雇主當然可以改變心意。二種說法看起來似皆有道理,那麼,究竟何者才是正確的呢?
要回答雇主是不是可以取消錄取的問題,還是要回歸勞動契約成立的時間點,此乃因為:假設勞動契約已經成立,那麼,雇主原則上就不得任意反悔錄取,此時若要終止勞動契約,也只能依據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辦理。因此,即有必要進一步探討:到底在招聘過程中,勞動契約是在哪一個環節成立呢?
首先,關於契約的成立,是規定在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也就是說,契約的成立需要二個當事人,透過一發方出要約、他方表示承諾,達成共識而成為契約的內容。以勞動契約而言,法律並沒有要求一定要形諸書面,而是只要勞雇雙方就重要的勞動條件(例如工時、工資、工作地點、工作內容等)達成明確的共識,就可以認定勞動契約成立了。
承上述,實務上有不少法院判決認為:雇主發出錄取通知,是為要約,而勞工接到錄取通知後依約前往報告,即為承諾,在勞工還沒有依上開程序報到之前,勞動契約並未成立。因此,縱使勞雇雙方在面試時相談甚歡、甚至雇主表示決定雇用的打算,但是,如果最後雇主沒有發出正式的錄取通知(即沒有發出要約),或是勞工沒有按雇主錄取通知指定之時程報到(即沒有承諾),勞動契約即未成立,於此情形下,雇主如果取消錄取,就比較不會有違反勞動契約的問題(例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
但是,如上所述,只要勞雇雙方就重要的勞動條件(例如工時、工資、工作地點、工作內容等)達成明確的共識,勞動契約在法律上其實就成立了。因此,如果勞雇雙方在報到之前,就已經達成上開明確共識,只是把報到日期押在比較後面,針對此種情形,法院就有可能認定勞動契約在報到前即已成立,因此雇主之後就不能再任意取消錄用(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110號民事判決)。因此,勞工還沒報到前,雇主是否可以取消錄取?不可一概而論,還是要看在報到前,勞動契約是否已經成立而定,倘若已經成立,雇主就不得任意反悔。
文/李佑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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