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勝綸專欄】職業運動員之契約定性-是委任還是僱傭?

2分钟前
讀畢需時 4 分鐘

一、 案例(改編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67號民事判決):

(一)小張係職業羽球運動員,小凱係國內知名羽球品牌商。兩造便簽訂合約書,約定合約有效期間為5年,小凱應每年給付小張簽約金600,000元。於同日,兩造又簽訂優惠條款合約,約定合約有效期間為亦為5年,小張自簽立系爭優惠條款之日起,每一年享有360,000元之優惠,但小張需在2年內達成世界羽聯(BWF)之排名20名內,如小張無法達成,則自第3年後即取消此優惠。小張於簽約後便按約參與小凱指定之比賽、練習及宣傳活動,且依系爭合約、優惠條款所定,小凱應每年給付小張計960,000元之簽約金。


(二)嗣經兩造協商為:小凱自簽約後應按月給付小張80,000元。惟小凱自第二年起即違約未予給付,迄今已欠小張320,000元之簽約金,屢經小張催討未果,小凱復又違約不予小張公假以代表國家比賽,小張便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款及民法第254條規定終止系爭合約,並依系爭合約、優惠條款之約定請求小凱給付系爭簽約金。


二、 問題:

小張跟小凱間之契約關係為勞動契約、委任抑或是其他類型契約?如為勞動契約,是否適用勞基法?


三、 法院認定:

(一)小張為小凱投資培養之球員,依系爭合約內容可知,小張僅需依合約約定,參與各項訓練、比賽及活動,並配合小凱參與其指定之各項宣傳、促銷、公益,及提升小凱或其他關係企業與球隊形象之活動,小張上下班無需簽到退,請假毋須小凱核准,其工作不具組織上及經濟上從屬性。系爭合約之主要目的,在於小凱提供資源,培養小張成為世界知名職業羽球選手,小凱伴隨小張名氣之增長,藉由小張之國際級名聲、賽事及新聞轉播,享有小張代言之廣告、行銷宣傳之利益,或自行使用小張之姓名、肖像行銷商品之利益。小凱憑藉系爭合約欲取得之最大利益,乃在於小張職業選手名聲所能帶來之廣告效益,而非小張參與訓練、出賽之勞務付出。


(二)又小凱給付簽約金、優惠款、提供運動用品、競賽及訓練安排之目的,內含取得小張代言、姓名、肖像使用權之代價;上開簽約金、優惠款及贊助顯非薪資性質。而小張參與各項競賽,獲取名次、積分,及平日之訓練,亦係為自己日後出賽而努力,其付出非為小凱而勞動,是系爭合約之性質,非屬僱傭契約或勞動契約,係「特殊型態之職業運動員贊助契約」,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斟酌系爭合約之性質,係以當事人之信賴關係為基礎,應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相關規定,如其信賴關係已動搖,小張自得隨時終止系爭合約。


四、 解說:

(一)過往我國職業棒球員、職業籃球員對於契約關係之定性多有分歧,有採僱傭契約見解,亦有採委任契約見解,其中認定最大的差別在於職業球員與球團間是否具有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從屬性,倘法院認定職業球員與球團間具備從屬性,則契約定性上均採僱傭契約之見解;反之,則採委任契約之見解。


(二)因此,本件法院在判斷上,亦是採取相同看法,便從小張是否受有小凱之指揮監督,上下班是否需簽到、請假是否核准、違反是否會受有懲戒等因素,綜合考量認為小張與小凱間之契約並不存在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從屬性,加以小凱所取得之利益並非是小張參與訓練、出賽之勞務付出,而係出賽、獲取成績時伴隨的廣告效益,最後認定兩造間之契約關係為委任關係。


五、 結論:

(一)本判決雖看似支持委任契約之說法,惟細譯判決內容可知,系爭契約之主體乃係職業羽球運動員與羽球品牌商,並非運動員與職業球團,主體已與一般大眾所知道的職業球團有所不同。


(二)再者,契約內容係約定該運動員於出賽職業球賽時,需依約定穿著、使用該品牌之服裝及配備,是契約之主要目的在於品牌商提供資源,培養該運動員成為世界知名職業羽球選手,藉此享有該運動員之國際級名聲、賽事及新聞轉播所伴隨之廣告效益,而非該運動員參與訓練、出賽之勞務付出。因此,本件情形仍應與職業球團與運動員間之契約關係相區別,蓋因職業球團多係藉由享有運動員參與訓練、出賽之勞務付出,廣告效益並非主要目的,故就職業球團與運動員間之契約關係,仍應個案上審酌是否具有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從屬性,才能認定其契約關係。


文/張凱欽律師

⏩想進一步了解勝綸服務(法律顧問/勞務制度/企業內訓/專題講座/法律諮詢/訴訟委任)請洽:

☎️勝綸法律事務所(02)7702-3385

🦸‍♂林柏成特助、🦸‍♂方一昕經理


留言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