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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綸專欄】雇主對於勞保職災給付的結果不服,可以向勞保局提出爭執嗎?


一、結論:

勞動部以及部分法院過去持否定態度,其理由為:雇主只是投保單位,並不是勞保局給付的相對人,因此不具備提出爭執的資格。但晚近則有部分法院見解認為:雇主基於與勞保職災給付之利害關係,也可以對勞保局的認定結果提出爭執。

二、內容:

勞工如果發生職業災害,可以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向勞保局申請職災給付,再由勞保局認定是否為職災以及給付的數額;另一方面,職災勞工也可以依勞基法第59條之規定,向雇主請求職災補償。而實務上雇主面臨求償時,也往往會爭執:勞工遭遇的事故是否為職災,以及求償之數額是否合理。此時,如果勞工已經先由勞保局發給職災給付,在與雇主的求償上即會略占上風,亦即,勞工往往會持勞保局認定的結果,主張事故確實為職災,要求雇主補償,而雇主可能會認定勞保局認定的結果不合理。此時,雇主對於該勞保局認定的結果,有辦法提出爭執嗎?

就上開問題,勞動部以及部分法院過去持否定態度,其理由為:如果要針對勞保給付(即所謂的「行政處分」)提出爭執,只有該行政處分的相對人(即被核發給付的「勞工」)可以提出,而雇主只是投保單位,並不是勞保局給付的相對人,因此不具備提出爭執的資格。如果雇主仍試圖提出爭議,即可能經勞動部以「不受理」為由駁回(例如勞動部勞動法訴字第1100019780號訴願決定書、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431號判決)。

然而,雇主即便不是勞保職災給付的相對人,但是就該勞保給付,是否完全沒有利害關係?頗有探討的餘地。正如前述,勞保局對於職災給付的認定,往往也會影響雇主的職災補償責任是否成立。因此,晚近也出現一些法院判決,認為雇主基於上述的利害關係,如果對勞保局的職災給付認定有爭議,可以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5條第1項規定,自收到該行政處分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若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83號行政訴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42號行政訴訟判決)。

綜上,雇主若對勞保職災給付的結果不服,是否可以向勞保局提出爭執?目前實務上正反意見都有。然而,勞保局的職災認定結果,實質上確實會對雇主產生影響,因此,如果雇主在提出爭執時,可以詳細說明與該給付的利害關係,應能提高被主管機關受理的機率。

文/李佑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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