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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綸專欄】什麼?勞工這麼做,會觸犯刑法!(代打卡篇)



一、案例:

小明在歷經前階段職場霸凌的紛紛擾擾後,再度決定跳槽,由於小明跳到了不論工作時間、工作內容、福利制度等,都比以前的工作好太多的新工作,也因此小明非常熱愛這份工作,幾乎天天第一個到班。但某天,小明突然接到同事阿成的電話,表示他上班快要遲到,為了避免被公司扣薪水、取消全勤獎金,便央請小明幫他打上班卡。小明心想阿成應該快到了,且只是舉手之勞,便先幫阿成打卡,嗣後阿成確實用那張打卡紀錄提交給公司計算薪水。


二、問題:

實務上常常發生員工間可能會互相代刷卡、甚至是塗改出勤紀錄的上、下班時間,雖然可能出發點是好的,但此種情況,可能已經涉犯刑事犯罪。具體而言,小明前開行為究竟會涉及哪些犯罪呢?


三、解說:

(一)依照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16條規定:「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二)從上面案例小明跟阿成的行為,大致上可以分成兩個,即「小明代刷卡行為」以及「阿成提交小明代刷的打卡紀錄給公司計算薪水行為」。

(三)前者,小明恐有可能成立偽造私文書罪,因偽造私文書的意義在於,行為人明知其無文書的製作權限,卻有意為之,足以造成他人損害,就符合刑法要件。而小明就阿成(甚至是其他同事)的打卡紀錄,沒有製作的權限,但小明卻因為要幫助阿成領取全勤獎金,而讓公司受有給付全勤獎金的損害,可能就已經符合刑法第210條的偽造私文書罪。

(四)後者,阿成拿著被小明偽造的打卡紀錄(即實施詐術),讓公司陷於錯誤,進而認定阿成當月份沒有遲到情形,始計算全勤獎金給阿成,形同公司被阿成的打卡紀錄欺騙,阿成此等行為也可能已經構成前揭刑法詐欺罪。(至於小明與阿成的一連串行為,在實務上有可能被認定為兩人有犯意聯絡,也就是共同犯案,而可能會被論以相同或相當的罪刑)

(五)然而,實務上在面對此種既有構成偽造文書又有構成詐欺罪之情形時,多會論以詐欺罪而已(複雜的競合理論,在此不贅述),所以在代刷卡的案例中,雖然確實會有構成偽造文書等罪,但由於最終往往令公司陷於錯誤而詐取諸如加班費、全勤獎金、特定津貼等之利益,而被論以詐欺罪(可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848號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070號)刑事判決。


四、結論:

如果單純就本案例小明的代打卡行為來說,小明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相關罪,雖然在同事眼裡,小明可能是個好人,但對公司而言,此等舉動,可能會令公司難以相信勞工的操守與行為舉止,進而可能令公司採取較為嚴厲的手段(如提告刑事)。而勞工在職場上提供勞務,應該時時刻刻留意自身行為或是否有觸法的可能,否則事件發生後,實在難以用不知法律作為保護傘,不可不慎。


文/華育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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