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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綸專欄】勞工非上班時間前往公司卻發生車禍,是通勤職災嗎?


一、案例事實:

  勞工某天假日騎乘機車至公司拿取遺留在公司的個人物品,本來打算拿完東西就離開,未料,在快到公司之際,遭到他人騎乘機車撞擊,導致A翻車並受有大小挫傷。事後,A則向勞保局請求職災傷病給付時,勞保局以事故當天A並非是要出勤工作,而是個人原因到公司,便不同意給付職災傷病給付。



二、解說:

  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勞保局受理勞工職災保險補助申請時,就職業災害之認定,準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增列之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之規定。換言之,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關於通勤職災之認定,還是準用傷病審查準則的規定。


  而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勞動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其中的「上、下班」要件,主要是指勞工為了提出勞務而從日常居住處所前往公司的通勤狀態,或提供勞務完畢後從公司返回日常居住處所的通勤狀態。


  但是,有疑問的是,如果勞工當天並沒有出勤義務,還是前往公司,例如拿遺忘的東西或是未打卡暫時離開公司等,卻在途中發生車禍事故,是否也符合「上下班」要件呢?


  對此,個案上勞工因某天沒有打卡下班,就離開公司,並在晚間6點30分左右發生事故,勞工主張屬於通勤職災,但法院審酌後認為,因勞工發生事故當天並沒有攜帶個人物品離開,亦沒有打卡下班的紀錄(對比其他天勞工均有打卡),而且勞工主張他是去拜訪客戶,也純粹是勞工私人行程,所以在這段期間通勤所發生的事故,不符合通勤職災的上下班要件(可見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勞上字第43號民事判決)。



三、結論:

  以本案例的勞工來說,因為事故當天並不是為了出勤提供勞務,而是為了個人因素前往公司,因此所發生的事故,將可能不被認為是通勤職災,而無法請領勞保的職災傷病給付。所以並非任何時候從日常住居所前往公司,在交通階段發生事故,都會被認定為是勞保傷病審查準則的通勤職災,關鍵就在於勞工當天前往公司究竟是否是為了提供勞務而前往的。



文/華育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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