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
勞工受雇主解僱後,面臨頓失收入、職業中斷窘境,雖然可以主張雇主違法解僱,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但往往訴訟要歷經多年才會確定,所以有的勞工就會依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為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如果獲得法院裁定准許,勞工就有機會在訴訟終結前暫時獲得雇主給付工資甚至復職。但在獲得法院裁定准許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後,萬一勞工在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的第一審敗訴,表示第一審法院認定雇主解僱合法,雇主可能就會想向法院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以免繼續僱用並給付工資給勞工,此時法院會准許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嗎?
二、解說
(一)相關法條:
1. 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依勞工之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2. 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第533條本文規定,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本規定)
(二)實務上,當勞工在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的第一審敗訴,有的雇主就會主張自己的解僱被第一審判決認定合法,表示勞工沒有勝訴之望,已經不符合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1項的要件,所以要依上述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情事變更」為由,聲請法院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
(三)不過,雇主單以勞工第一審敗訴為理由,要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其實法院是不太會願意准許的,畢竟勞工只要提起上訴,第二審勝敗結果尚難預料,恐怕不能只因為勞工第一審敗訴就讓勞工立刻失去定暫時狀態處分的保護。類似案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就表示:「聲請人(按:雇主)雖主張相對人(按:勞工)之請求業經本案一審判決駁回,相對人已無勝訴之望及無保全必要性等語。惟本案訴訟固經本案一審判決駁回在案,但相對人已提起上訴,現由本案二審審理中,業經本院調閱該事件卷宗核閱無誤。而參以本案二審已進行準備程序,並改定112年2月22日將再行準備程序,可見本案訴訟尚待進行調查審理,並無確定,自難僅憑本案一審判決駁回相對人之請求,即謂其顯無勝訴之望,致系爭處分之原因消滅,或屬情事變更而應撤銷系爭處分。」
三、結論
勞工依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聲請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獲法院裁定准許的話,表示法院希望勞工在訴訟勝敗確定前,仍可獲得暫時性的工作收入保障。雇主如果只因為第一審勝訴,就希望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依目前法院見解,恐怕不太容易,建議還是要遵守原本的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或者要有其他適合的理由,才有機會聲請法院撤銷。
文/李柏毅律師
⏩如想進一步了解勝綸服務(法律顧問/勞務制度/企業內訓/專題講座/法律諮詢/訴訟委任)請洽
☎️勝綸法律事務所(02)2542-6860
🦸♂林政儒顧問cjlin@sllaw.com.tw
🦸♀趙至嫻顧問irenechao@sllaw.com.tw
或加入勝綸Line官方帳號私訊小編諮詢
Comentário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