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勝綸專欄】勞工發生職災後自請離職,但仍在醫療期間,還可以繼續請求工資補償嗎?


一、案例:

小明某天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中不慎受傷,由於傷勢較為嚴重,小明就希望先離職好好養病,不過由於小明離職後都有在做治療,小明便向前雇主請求醫療補償及原領工資補償。小明的前雇主對於工資補償部分相當困惑,便只給付醫療費用部分而已,小明認為前雇主的作法與法律規定不符,便對前雇主起訴請求工資補償。


二、問題:

勞基法第59條第2款規定,要求雇主於勞工醫療中不能工作下,有給付原領工資補償之義務,且勞基法第61條第2項規定,勞基法受領補償的權利不因勞工離職而受影響,是否表示勞工自請離職後,還可以繼續向前雇主請求原領工資呢?


三、解說:

(一)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同法第61條第1、2項規定:「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二) 從上開條文的文義解釋可知,原則上勞基法第59條所規定的各種補償權利,不論勞工離職與否,只要該請求權利還在可以請求的2年消滅時效內,職災勞工就可以向雇主請求勞基法的職災補償。但是,有疑問的是,當勞工單方終止勞動契約後,雇主的工資給付義務也就當然終止,是否仍可以依照前開規定,再向前雇主請求工資補償呢?

(三) 對此,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曾經召開法律座談會討論前開問題,當時會議結論是採肯定說,意即依照勞基法第61條第2項規定,勞基法職災補償請求權不因勞工離職而消滅,而當勞工離職後,仍有繼續醫療不能工作之情,還是可以向前雇主請求工資補償(可見民國103年11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

(四) 不過,最近的最高法院判決見解即明揭,勞工單方終止勞動契約後,雇主之薪資給付義務已告終止,勞工即不得繼續請求原領工資補償,甚至是請求雇主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以終結原領工資補償責任(可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52號民事判決,另可參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43號民事判決)。


四、結語:

綜上所述,勞工自請離職後再向前雇主請求原領工資補償,最高法院直接明言,因雙方勞動契約已經終止,雇主本無給付工資義務,勞工不得再請求原領工資補償。而此是否會成為未來主流見解,還須留待實務之發展。


文/華育成律師

 

⏩如想進一步了解勝綸服務(法律顧問/勞務制度/企業內訓/專題講座/法律諮詢/訴訟委任)請洽

☎️勝綸法律事務所(02)2542-6860

🦸‍♂林政儒顧問cjlin@sllaw.com.tw

🦸‍♀趙至嫻顧問irenechao@sllaw.com.tw

或加入勝綸Line官方帳號私訊小編諮詢



Comments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