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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綸專欄】勞動能力減損之計算上,從事重體力工作之勞工是否也要計算至65歲?



一、問題

在實務上勞工如果發生職業災害,且雇主如果對於勞工職災之發生與有過失時,職災勞工通常可以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其中也包含所謂的「勞動力減損」的損害賠償(民法第193條第1項),一般來說,法院在計算勞動能力減損時,多會計算到法定強制退休年齡(即65歲)為止,但如果勞工是從事勞基法第54條第2項所規定的「重體力工作」時,在計算勞動能力減損的損害賠償時,依然要計算至65歲嗎?


二、解說

(一) 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三) 從上開規定可知,如果雇主對於勞工職業災害之發生亦有過失時(如未建置安全措施、未給予教育訓練等),勞工在發生事故後除依照勞基法規定向雇主請求職災補償外,也可以依照上開規定向雇主請求民法上損害賠償。

(四) 然而,就目前多數實務見解對於計算民法第193條第1項之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賠償多是計算至勞工65歲退休時,但觀察上開勞基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可以發現,如果勞工是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工作者,雇主可以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調整退休年齡,但不可以低於55歲。

(五) 對此,個案上對於職災勞工主張的勞動能力減損計算公式中,雇主將可能會就究竟應計算至65歲或應計算至55歲部分,有所爭執。而法院判決上會先視雇主是否有先依勞基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調整退休年齡,以決定應計算至勞工幾歲。如果雇主無法舉證其已經有上開調整,法院多仍計算至勞工法定退休年齡65歲為止(可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81號民事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


三、結論

在一般情況下,勞動能力減損之計算上,多計算至法定退休年限(即65歲)為止,但是如果勞工所從事的工作,是符合勞基法第54條第2項所規定的「重體力工作」,在雇主完成相關程序(向主管機關陳報)時,可以將勞工退休年齡調整至55歲,進而減少勞動能力減損之數額。


文/華育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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