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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綸專欄】醫療期間看護費用是否屬於職災醫療補償範圍?

一、問題

  A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後,因為剛進行手術暫時無法自理,所以在住院療養期間,聘請全日看護照料其日常起居,而A住院期間共計10日,1日看護費用為2,000元,總共支出20,000元的醫療期間看護費用。則A想要將醫療期間的看護費用依照勞基法第59條第1款規定向雇主請求職災醫療補償,是否可行?



二、解說

(一)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發生職業災害後,如果有特定醫療相關的支出項目,可以依這個規定向雇主請求必要醫療費用的醫療補償。但醫療補償原則上限於「必需之醫療費用」,例如以醫治傷病為目的的醫藥費、手術費用等。


(三)不過,有時當勞工傷勢較嚴重且接受手術後,可能有一段時間無法自理或行動不便,這時候可能就有聘僱專人看護的需求,則因此所支付的看護費用,是否屬於勞基法第59條第1款的「必要醫療費用」呢?


(四)多數法院判決認為「看護費用」不屬於勞基法第59條第1款之「必要醫療費用」:

1.對於醫療期間的看護費用是否屬於必要醫療費用,向來法院判決見解是認為因為看護費用性質上並不是為了治療勞工傷勢所支出的費用,而是「生活所增加之費用」,因此屬於民法第193條第1項損害賠償請求項目之一,勞工不可以依照勞基法第59條第1款規定向雇主請求補償(可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25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店勞簡字第7號民事簡易判決)。

2.不過,也有採肯定見解者:

(1)如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台勞動三字第112977號函(84.05.09)意旨:「特別護士費、病房費如屬醫療所必需並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者,即屬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所稱之醫療費用,應由雇主補償之。」

(2)部分法院判決也有認為因個案上勞工傷勢較嚴重,如果於住院期間有聘僱看護的必要時,則會認定勞工在醫療期間的看護費用(或特別護士費用),仍可以向雇主依勞基法第59條第1款規定請求補償(可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重勞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


三、結論

  就本案例A勞工的情況,於住院期間聘請看護照顧,一共支出20,000元,如參考多數法院判決見解,A則無法將這筆看護費用列入勞基法第59條第1款之必要醫療費用,而向雇主請求補償。但如果A職災事故的發生,雇主有疏失時,A也可以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向雇主請求賠償這筆看護費用。


文/華育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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