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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綸即時】今早全台大停電,人資夥伴們想必都忙翻了吧?關於停電是否要給薪?讓我們聽聽律師怎麼說



Q:勞工上班時突然遇到台電停電,雇主考量因停電無法繼續作業,就令勞工返家或休息,這時候雇主是否須給付勞工薪水?

A: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3年05月11日(83)台勞動二字第35290號函:「一、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一)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二)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三)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一般理解上,如果是突然停電的狀態,多半會認為屬於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所以雇主不需給付工資、勞工也不必補服勞務;但是有爭議的是,停電、停水或機具設備臨時故障等情形是否為「雇主經營上所會面臨的風險」?如果被法院認定屬於企業經營上風險,則雇主仍須給付該停電日的工資。建議仍先以勞資間協商,不要冒然拒絕給付勞工工資為宜。


文/華育成實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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