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
坊間常見所謂「高薪低報」的勞資爭議,發生原因常來自於資方節省勞健保費等成本的想法,而有的雇主為了避免將來勞工爭執,就會要求勞工簽署自願高薪低報的同意書或切結書之類的文件,自認為有簽署這樣的文件就可以萬無一失,但勞工就算簽署自願同意高薪低報的文件,雇主真的就可以用勞工同意來減輕責任嗎?
二、解說:
(一) 曾經發生過的案例是,勞工在公司任職多年後,發現被雇主高薪低報,於是起訴向雇主求償高薪低報導致的新制勞工退休金差額(也就是雇主每個月應依勞工薪資級距提繳6%到勞保局個人專戶的退休金),以及勞保局依勞工平均每月投保薪資計算後,按月發給勞工的勞保老年年金差額。
(二) 雇主在訴訟中則抗辯說,因為勞工是自願同意高薪低報,就算勞工可以求償,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也就是所謂「與有過失」的概念,法院判決也應該減輕或免除雇主賠償金額。
(三) 但最高法院表示,勞保條例有關雇主應據實為勞工申報投保的相關規定,是雇主公法上之義務,並沒有事先知會勞工之必要,也沒有和勞工合意不據實申報之餘地,所以就算勞工表示同意,變成雇主與勞工合意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都無法改變雇主應依法據實申報勞工月投保薪資額的義務。且只要雇主真的沒有據實申報,導致勞工受有損害,因勞工就算同意雇主作不實申報,也不改雇主據實申報義務,勞工的同意與損害的發生或擴大無關,勞工依法求償時,自然沒有民法第217條第1項過失相抵原則的適用,雇主不能因勞工自願同意高薪低報而卸責(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43號民事判決參照)。
三、結論:
白話地說,雇主依法為勞工正確投勞保、提繳足額新制勞工退休金,都是雇主法定義務,不會因為勞工表示同意,雇主就可以違法。所以,企業千萬不能以為勞工簽字同意,就可以不守法令,以免高薪低報節省一點小錢後,卻反而受高額求償,結果是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文/李柏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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