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綸勞資實務充】勞動契約下之工資請求與民事時效制度探討
- 勝綸法律事務所(勝綸管顧)
- 5月21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一、前言
工資給付向來是勞資關係中最敏感且常見的爭議焦點之一。當雇主未依約或未依法發放工資時,勞工除可循民事訴訟請求給付,亦可能涉及行政責任。然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權利成立,若勞工未於時效內行使,仍可能面臨請求權消滅的風險。本文將針對給付工資訴訟之構成要件、舉證責任及常見爭點進行說明,並說明民事時效制度對勞動爭議的適用與企業風險因應。
二、法律概念與條文說明
(一)工資給付爭議構成要件
依據《勞動事件法》第37條規定,法院可推定金錢給付具有工資性質,但金額仍須由勞工舉證。欲請求工資給付者,應證明以下構成要件:
1. 勞工依約提供勞務。
2. 雇主未依約或未全額給付工資。
3. 雇主所提「未給付之正當理由」無據或舉證不足。
(二)工資性質與舉證責任
工資若非以契約明確約定,雇主如主張為「恩惠性給與」、「獎金」或「最低服務年限補償」,應自行負責舉證說明該項支付非屬工資範疇。工資的存在與性質雖可推定,但金額仍應由勞工提出具體證明資料(如薪資單、轉帳紀錄)。
(三)部分給付與抵銷問題
如雇主已部分給付工資或主張勞工尚有損害賠償義務,擬以抵銷處理時,仍須明確表示抵銷意思,並且應注意抵銷的主張可能在行政法規上,如未獲得勞工同意時,仍有勞基法第22條違反之高度風險。
三、工資給付與時效制度之關聯
(一)民法時效制度簡介
依《民法》第125條與第126條,工資作為「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債權」,其請求權自得請求日起五年內不行使即消滅,除非有中斷事由。此係基於社會秩序、證明困難與懲罰怠惰行使權利者之考量。
(二)勞動請求權的時效類型整理
類型 | 時效起算 | 時效期間 | 備註 |
工資、加班費 | 得請求日起 | 5年 | 適用民法第126條 |
特休未休代金 | 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日起 | 5年 | 視為定期給付債權 |
舊制退休金 | 退休次月起 | 5年 | 勞基法第58條明文 |
新制退休金差額 | 勞工離職時起 | 5年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資遣費 | 勞動契約終止時起 | 5年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00號參照 |
職業災害補償(勞基法) | 得受領之日起 | 2年 | 勞基法第61條 |
職業災害(侵權損害) | 知有損害及加害人時起 | 2年或10年 | 民法第197條適用 |
(三)除斥期間與時效區別
除斥期間與時效不同,前者適用於形成權不得中斷或延長,常見如《勞基法》第12條解僱事由提起之30日內除斥期間。雇主若擬行使解僱或異動等形成權,應特別注意時間限制。後者適用於請求權,例子可參上述表格。
(四)中斷與不完成之效力
《民法》第129條至第143條規範中斷與不完成制度,如以存證信函、起訴或承認債務均可中斷時效。若因天災或法律原因致無法行使,則於障礙事由消滅後一月內為「時效不完成」,應予運用避免權利喪失。
四、企業風險與應對建議
(一)強化工資發放憑據保存
雇主應主動保留完整薪資清冊、匯款記錄與工資單,特別在爭議性補貼、獎金部分更應明列計算標準與發放條件。
(二)調薪、調職應取得合意
調動勞工工作與薪資異動應由雙方書面確認,並符合《勞基法》第10-1條規定之五原則,避免日後遭認定為單方變更勞動條件。
(三)建立時效檢核制度
定期檢視企業潛在工資爭議時效進度,若預見風險應及早處理,例如可與勞工進行協商補償、請求確認調職合意等。相對應的,勞工也要注意時效,避免因時效完成而難以訴請。
(四)工資連動項目須統一管理
涉及工資的項目如加班費、特休未休代金、資遣費、退休金等,建議統一列入人資制度規章,並透過內部審核確保依規定發放與計算,降低連鎖爭議風險。
五、結語
給付工資不僅是雇主最基本的法律義務,更牽涉到勞動權益的核心保障。而民事時效制度亦對工資給付訴訟影響重大,若雇主與勞工雙方未妥善掌握,將可能導致權利喪失或責任擴大。建議企業應強化人資法務管理能力,針對工資爭議建立預警與制度性因應機制,以達到勞資穩定、法律遵循與經營風險最小化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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