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勝綸勞資實務充】勞動契約下之工資請求與民事時效制度探討


ree

一、前言

工資給付向來是勞資關係中最敏感且常見的爭議焦點之一。當雇主未依約或未依法發放工資時,勞工除可循民事訴訟請求給付,亦可能涉及行政責任。然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權利成立,若勞工未於時效內行使,仍可能面臨請求權消滅的風險。本文將針對給付工資訴訟之構成要件、舉證責任及常見爭點進行說明,並說明民事時效制度對勞動爭議的適用與企業風險因應。


二、法律概念與條文說明

(一)工資給付爭議構成要件

依據《勞動事件法》第37條規定,法院可推定金錢給付具有工資性質,但金額仍須由勞工舉證。欲請求工資給付者,應證明以下構成要件:

1. 勞工依約提供勞務。

2. 雇主未依約或未全額給付工資。

3. 雇主所提「未給付之正當理由」無據或舉證不足。


(二)工資性質與舉證責任

工資若非以契約明確約定,雇主如主張為「恩惠性給與」、「獎金」或「最低服務年限補償」,應自行負責舉證說明該項支付非屬工資範疇。工資的存在與性質雖可推定,但金額仍應由勞工提出具體證明資料(如薪資單、轉帳紀錄)。


(三)部分給付與抵銷問題

如雇主已部分給付工資或主張勞工尚有損害賠償義務,擬以抵銷處理時,仍須明確表示抵銷意思,並且應注意抵銷的主張可能在行政法規上,如未獲得勞工同意時,仍有勞基法第22條違反之高度風險。


三、工資給付與時效制度之關聯

(一)民法時效制度簡介

依《民法》第125條與第126條,工資作為「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債權」,其請求權自得請求日起五年內不行使即消滅,除非有中斷事由。此係基於社會秩序、證明困難與懲罰怠惰行使權利者之考量。


(二)勞動請求權的時效類型整理

類型

時效起算

時效期間

備註

工資、加班費

得請求日起

5年

適用民法第126條​

特休未休代金

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日起

5年

視為定期給付債權​

舊制退休金

退休次月起

5年

勞基法第58條明文​

新制退休金差額

勞工離職時起

5年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資遣費

勞動契約終止時起

5年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00號參照

職業災害補償(勞基法)

得受領之日起

2年

勞基法第61條

職業災害(侵權損害)

知有損害及加害人時起

2年或10年

民法第197條適用​

(三)除斥期間與時效區別

除斥期間與時效不同,前者適用於形成權不得中斷或延長,常見如《勞基法》第12條解僱事由提起之30日內除斥期間。雇主若擬行使解僱或異動等形成權,應特別注意時間限制。後者適用於請求權,例子可參上述表格。


(四)中斷與不完成之效力

《民法》第129條至第143條規範中斷與不完成制度,如以存證信函、起訴或承認債務均可中斷時效。若因天災或法律原因致無法行使,則於障礙事由消滅後一月內為「時效不完成」,應予運用避免權利喪失。


四、企業風險與應對建議

(一)強化工資發放憑據保存

雇主應主動保留完整薪資清冊、匯款記錄與工資單,特別在爭議性補貼、獎金部分更應明列計算標準與發放條件。


(二)調薪、調職應取得合意

調動勞工工作與薪資異動應由雙方書面確認,並符合《勞基法》第10-1條規定之五原則,避免日後遭認定為單方變更勞動條件。


(三)建立時效檢核制度

定期檢視企業潛在工資爭議時效進度,若預見風險應及早處理,例如可與勞工進行協商補償、請求確認調職合意等。相對應的,勞工也要注意時效,避免因時效完成而難以訴請。


(四)工資連動項目須統一管理

涉及工資的項目如加班費、特休未休代金、資遣費、退休金等,建議統一列入人資制度規章,並透過內部審核確保依規定發放與計算,降低連鎖爭議風險。


五、結語

給付工資不僅是雇主最基本的法律義務,更牽涉到勞動權益的核心保障。而民事時效制度亦對工資給付訴訟影響重大,若雇主與勞工雙方未妥善掌握,將可能導致權利喪失或責任擴大。建議企業應強化人資法務管理能力,針對工資爭議建立預警與制度性因應機制,以達到勞資穩定、法律遵循與經營風險最小化之目標。



⏩如想進一步了解勝綸服務(法律顧問/勞務制度/企業內訓/專題講座/法律諮詢/訴訟委任)請洽

☎️勝綸法律事務所(02)2542-6860

🦸‍♂林柏成特助、🦸‍♂方一昕業務副理

或加入勝綸Line官方帳號 @SLLAW 私訊小編諮詢


ree

留言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