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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綸勞資實務充】工資給付之討論-違法解僱及其他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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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在勞資關係中,解僱與工資給付屬於最常引發爭議的兩大核心議題。雇主若違法解僱勞工,或未依約給付工資,不僅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行政違規,也可能構成民事責任。本文將說明解僱與工資給付的法規依據,結合實務見解與特殊情境處理(如颱風假),提供企業與勞工明確的法律指引。


二、法律概念與條文說明

(一)合法解僱的法定要件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與第12條規定,雇主僅能基於特定事由終止勞動契約,如業務緊縮、工作表現不佳或重大違規行為。解僱前須符合法定終止事由外,上有解僱最後手段性的要件。均符合的時候,還要注意第16條進行預告或支付預告工資之規範。若雇主不符合法定終止事由及解僱最後手段性,逕行解僱,即屬違法解僱。

(二)違法解僱後的工資給付義務

如果違法解僱,那依據《民法》第487條規定,屬於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勞工提供之勞務,性質上為「受領遲延」,雇主仍應給付工資,勞工亦無補服勞務之義務。此外,《勞動事件法》第49條亦規範,勞工於訴訟中得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命雇主暫時繼續僱用並給付工資。


三、其他類型-負時數

另外,勞工沒有提供勞務時,雇主原則上沒有給付勞務的義務。但如果勞工沒有提供勞務是因為雇主的因素,則此時依照民法第487條規定,雇主本來就應該給付該段時間的工資,而不能據此跟勞工說明有給工資,所以勞工積欠雇主時數。此可參下列見解:

1. 桃園地院109年度勞簡字第7號判決

雇主因排班調整安排勞工提前下班,導致所謂「負時數」並抵扣加班費。法院認定雇主未能安排正常出勤屬於受領遲延,應全額發給薪資並補足加班費,明確指出雇主不得將營運問題轉嫁給勞工。

2. 勞動法訴字第1060027452號判決

醫療院所護理人員因病童數量減少被要求休假並產生負時數遭扣薪,法院認定此屬雇主經營風險,應給付該期間工資,違法扣薪行為構成對勞工工資給付義務之違反。


四、其他類型-天災與颱風假工資給付

(一)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之停工處理原則

根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當天災如颱風、地震導致勞工無法出勤,且經主管機關公告停止上班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扣全勤、強迫補班或施以其他不利處分。此時工資給付原則如下:

  • 不宜扣薪為原則:勞工未能出勤,雇主不宜扣發工資。

  • 出勤者宜加給薪資與交通津貼:如雇主要求出勤,除日薪外,應另予加給與補助。若原本無出勤義務,還應該注意加班費給付問題。

(二)具體爭議類型舉例

如80年6月27日台勞動2字第15716號函中提及,停電屬不可歸責雙方情形,工資給付應由雙方協商。


五、結語

工資給付不僅是雇主的基本義務,更關係到勞工基本生計權益。在可歸責於雇主之情形,工資原則上仍應給付。企業應重視合法解僱程序與勞動條件管理,避免因錯誤處理而導致違法扣薪或重大爭議,損及企業形象與員工信任。落實制度、完善紀錄,將是避免風險、建立良好職場文化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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