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勞工已向雇主請假,卻因颱風假無須出勤時勞工可否向雇主改假或銷假?
答:勞工請假權與特休排定權於法律上皆屬於形成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訴字第172號判決),勞工請假時只須事前向雇主說明請假的事由與日數,勞工所提出的假就已成立,一般來說是無法單方銷假,同理可參考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0月11日臺(78)勞動二字第24973號函:「勞工婚假期間如遇颱風停止工作之日,應計入婚假期間。」,因此,若雇主真的不同意改假或銷假的情況時,颱風天當天的出勤的實際狀況仍會以先前請假的假別辦理。
💡問題二:事業單位的颱風天到底怎麼放?工資怎麼給?
答:事業單位都知道颱風假不是假,卻又經常被”假”的名稱所影響其判斷,那麼行政總處公告的颱風假到底是誰可以放假?一般民間企業該如何遵守?首先行政總處的放假規定來自《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辦法中規定只要天然災害(包含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與其他天然災害)時達一定之標準,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適用的對象為同法第1條「政府為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辦法。」及第18條第一項「公營事業機構及其他性質特殊機構,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來看,適用放假的主體並無民間單位,那麼民間單位(企業)呢?於同辦法第18條則說明「民間企業之停止上班,依照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總而言之,我們常見的行政總處所公告的颱風假,主要是給政府單位與公營事業等各級機構判斷是否要出勤的依據,而一般的民間企業仍須依勞基法辦理,或依照勞資協商,
也因此勞動部為幫助事業單位於天災出勤管理上有所依循,於民國96年訂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綜合前述我們可以得知一件事,颱風天屬於天然災害無誤,但事業單位要遵守的是勞基法還是行政命令? 如我們所見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為行政機關自行訂定以補充法律之效力,辦法是否有絕對的約束力與強制力等仍有待討論。
颱風天到底該怎麼給假或給薪,首先要釐清有權要求勞工出勤的”雇主”當下是否有要勞工提供勞務,概分成以下兩種狀況:
l 狀況一:雇主認為颱風天有安全之疑慮,要求員工不用出勤,那麼雇主已免除勞工當天出勤之義務時仍應給薪。
l 狀況二:雇主認為勞工仍需在颱風天配合出勤(指正常上班日),勞工出勤與否時則進一步延伸到給薪等爭議,整理如下表。
勞工出勤與否/規定 | 勞基法規定 |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 |
勞工不願出勤 | 可不給薪 | 雇主宜不扣發工資,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勞工仍配合出勤 | 正常一日工資 | 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
💡問題三:颱風假遇到休息日、例假日與國定假日該怎麼辦?
答:當颱風假與休息日、例假日及國定假日為同一日,雇主仍要求勞工於法定休息日、例假日與休假日出勤工作時, 應依勞基法規定給予加班費、補休甚至向主關機關通報。
💡問題四:颱風天前勞工已請特別休假,雇主卻要求勞工回來上班,薪資如何計算?
答:按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台87勞動2字第039675號函「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8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32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24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至於勞工應否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尚難謂有不合理之處。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8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8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辦理。」,即,勞工即便出勤一小時也應該給8小時的加班費。
💡問題五:颱風天要求勞工出勤發生事故是天災還是職災?
答:雇主要求勞工於颱風天出勤,而勞工在上下班途中若發生如勞工死亡、失能或傷害時,勞工可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向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災害認定後,雇主則須依規定給付員工職業災害補償費用。
💡問題六:可否請勞工改為居家辦公?
答:原則上居家辦工為工作地點之變動,仍屬調動,若符合勞基法第10條之1之規定時,勞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然為妥善規範勞工居家辦公情形與規定,建議應簽立居家辦公協議書及約定相關管理辦法,以避免衍生相關爭議。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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