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勞工已向雇主請假,卻因颱風假無須出勤時勞工可否向雇主改假或銷假?
答:勞工請假權與特休排定權於法律上皆屬於形成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訴字第172號判決),勞工請假時只須事前向雇主說明請假的事由與日數,勞工所提出的假就已成立,一般來說是無法單方銷假,同理可參考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0月11日臺(78)勞動二字第24973號函:「勞工婚假期間如遇颱風停止工作之日,應計入婚假期間。」,因此,若雇主真的不同意改假或銷假的情況時,颱風天當天的出勤的實際狀況仍會以先前請假的假別辦理。
💡問題二:事業單位的颱風天到底怎麼放?工資怎麼給?
事業單位都知道颱風假不是假(下述為討論方便,仍先以「颱風假」稱之),為何事業單位與勞工之間常常因為颱風假有所爭議?每次放假前行政總處公告的停止上班的對象到底是哪些人?一般民間企業該如何遵守?
首先行政總處的放假規定來自《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辦法中規定只要天然災害(包含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與其他天然災害)達一定之標準,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適用的對象為該辦法第1條「政府為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辦法。」及第18條第1項「公營事業機構及其他性質特殊機構,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來看,適用放假的主體並無民間單位,那麼民間單位(企業)呢?於同辦法第18條則有特別說明「民間企業之停止上班,依照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因此,我們常見的行政總處所公告的颱風假,主要適用的主體其實是政府單位與公營事業等各級機構,而一般的民間企業則是依勞基法辦理,或依照勞資雙方協商結果而定,也因此勞動部為幫助事業單位於天災出勤管理方案上有所依循,於民國98年訂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綜合前述我們可以得知一件事,颱風假一開始的對象就無一般企業與勞工,而我們所見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為行政機關自行訂定的參考指引,用以補充法律之效力,該辦法是否有絕對的約束力與強制力仍有待討論,這也是為何主管機關於說明颱風假之工資與工時之時多以建議方式倡導,並於文末再三重申希望勞資雙方協議的重要性,而協議的方向與方案則建議以該指引作為勞資協商之基礎。
現今的颱風假工資給付與出勤,實務上仍有許多不同見解與說明。例如,有認為工資給付與否從民法債權觀點來看,是否為《民法》第225條第1項與第266條第1項規定所指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勞工與雇主均免為給付(出勤提供勞務)及對待給付(給付工資);或者,有認為出勤爭議勞工可主張《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所稱「退避權」等說法。目前法令當中尚無與颱風假相關的明文規定,雇主與勞工在應用時應格外注意是否切合時宜。
最後,颱風天到底該怎麼給假或給薪,我們單純回歸到勞動相關法令之規定來看,勞資雙方尚無其他協議之下,首先要釐清的是有權要求勞工出勤的「雇主」,當下是否有要勞工提供勞務,概分成以下兩種狀況:
狀況一:雇主認為颱風天有安全之疑慮,要求員工不用出勤,那麼雇主已免除勞工當天出勤之義務時仍應給薪。
狀況二:雇主認為勞工仍需在颱風天配合出勤(指正常上班日),勞工出勤與否,則進一步延伸到給薪等爭議,整理如下表。
勞工出勤與否/規定 | 勞基法規定 |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 |
勞工不願出勤 | 可不給薪 | 雇主宜不扣發工資,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勞工仍配合出勤 | 正常一日工資 | 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
💡問題三:颱風假遇到休息日、例假日與國定假日該怎麼辦?
答:當颱風假與休息日、例假日及國定假日為同一日,雇主仍要求勞工於法定休息日、例假日與休假日出勤工作時, 應依勞基法規定給予加班費、補休甚至向主關機關通報。
💡問題四:颱風天前勞工已請特別休假,雇主卻要求勞工回來上班,薪資如何計算?
答:按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台87勞動2字第039675號函「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8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32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24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至於勞工應否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尚難謂有不合理之處。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8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8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辦理。」,即,勞工即便出勤一小時也應該給8小時的加班費。
💡問題五:颱風天要求勞工出勤發生事故是天災還是職災?
答:雇主要求勞工於颱風天出勤,而勞工在上下班途中若發生如勞工死亡、失能或傷害時,勞工可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向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災害認定後,雇主則須依規定給付員工職業災害補償費用。
💡問題六:居家上班的人會有颱風假嗎?老闆可以臨時把工作改成居家上班嗎?
答:
(一)颱風假除非勞資雙方有協議毋庸出勤又或雇主免除勞務外,勞工本來就有提供勞務的義務,因此,若原本就實施居家上班或者是勞資雙方事先已協議好政府宣布颱風假則改為居家上班者,即應提供勞務。
(二)惟若雇主是臨時變更為居家辦公,則原則上為工作地點之變動,係屬調動,此時,即須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之規定時,勞工始不得拒絕提供勞務。然為妥善規範勞工居家辦公的情形,建議應簽立居家辦公協議書及約定相關管理辦法,以避免衍生相關爭議。
💡問題七:颱風假上班有薪水嗎?可以要求「加班費」或「加發津貼」嗎?
答:依照上開說明,颱風停班日若為勞工的正常上班日,雇主給付契約中約定的一日薪水即可。另外參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7條規定「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是建議雇主「宜」加給工資並提供協助等說法,衍伸出雇主有「加發津貼」的疑問,至於是否要依該要點之規定加給,建議由勞資雙方協議之。除此之外,颱風停班日恰巧為勞工請假、休息日、例假日、休假日或是雇主單方免除勞工勞務等,雇主再要求勞工必須出勤,雇主則必須依照勞工當日的假別給予相對應的加班費或補休。
💡問題八:如果居住地、跟工作地點跨縣市?要以哪個縣市的颱風假為標準?
答: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條1項第3款規定「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可知,只要是勞工的工作地、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之中的區域首長之一有發布停班公告時,勞工即可擴大停班區域。例如小美工作地在台北市,居住地在桃園市,而上下班必經地區為新北市,倘若新北市政府率先宣布停班,小美不用等到台北市或桃園市首長宣布是否停班,即可依辦法規定停止上班。因而,每當颱風來襲,相鄰近的縣市首長對於放假與否,區域首長也都希望能夠同步調宣布結果,主要原因之一在於降低跨區域通勤者的出勤爭議。
💡問題九:宣布放颱風假,老闆還可以強制要求我上班嗎?
答:雇主確實有要求勞工上班的權利,而勞工是否可拒絕或採取其他方式?實務上,則有多種建議與主張。目前依照勞動部各類宣導與《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訂定宗旨可見,當天然災害達一定標準時,勞工出勤就可能有安全疑慮,因此才有停班的作法,在在呼籲雇主應以安全考量為優先,不宜強制勞工出勤,倘若勞工有安全考量而無法出勤時,也應該給予保障,例如不宜扣薪或不宜有其他不利益對待等懲戒,且勞工願意出勤時雇主宜給予必要協助,包含交通協助與津貼補助等,以降低勞工於風強雨大之際,通勤上班的途中發生意外之可能,若出勤時不幸意外發生導致勞工受傷,將進一步演變為職業災害爭議問題,雇主仍須三思。
💡問題十:有颱風沒宣布颱風假,員工可以要求不上班嗎?老闆可否對此做出懲戒?
答:勞工毋庸提供勞務的方式,只有透過請假或休假等可以不用上班,而勞工應出勤的時間中,未到班且未請假,就可能構成曠工,公司也可針對勞工未到班的情況對於該勞工進行如扣全勤獎金、告誡、懲戒等管理手段,而懲戒部分仍應依照未到班的嚴重性進行審酌評估,對勞工進行適當或符合比例原則的懲戒方案。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責任編輯:林政儒資深顧問
最終修改日: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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