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勝綸專欄】勞資間可以合意提前買斷特別休假嗎?


一、 問題:

某勞工在特別休假年度終結前,就向公司提議提前結清特別休假未休工資,請雇主在年度終結前就先將未休工資給付勞工,變成公司提前「買斷」特別休假,這樣有違法嗎?還是勞資間都接受,就可以提前「買斷」特別休假呢?

二、 解說

(一) 相關法條:

1. 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2. 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34條至第41條…」

(二) 案例中,公司提前「買斷」特別休假後,經勞動檢查並受主管機關裁罰,公司就提起行政訴訟。結果第一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5號判決公司勝訴,撤銷主管機關的裁罰,判決理由認為:「於勞工主動依同條第2項本文行使其特別休假權,要求雇主提早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給予特別休假工資,而雇主按勞工行使權利之結果發給特別休假工資,雇主即無未給予特別休假之情事可言。」也就是法院認為勞工主動行使其特別休假權利,雇主應勞工之要求而提前發給工資之情形,勞工特別休假權利既然不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喪失,雇主就沒有違法。

(三) 但主管機關上訴第二審後,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768號判決改變見解,將第一審判決廢棄,改判公司敗訴,判決理由認為,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特別休假只有在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才能將未休之特別休假轉換為金錢補償,如果雇主於年度尚未終結或契約尚未終止時,就與勞工約定預先「買斷」勞工之特別休假,這樣的約定違反勞基法特別休假制度之目的,違反強制規定應屬無效。

三、 結論

依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見解,特別休假應該以休假為原則,發給未休工資是例外,所以依法一定要等到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才能把特別休假未休轉為未休工資發給勞工,就算勞資間合意提前「買斷」特別休假,這樣的約定也是無效,所以企業千萬別誤以為只要取得勞工同意,就可以合法提前結清特別休假,以免受罰。

文/李柏毅律師

 

⏩如想進一步了解勝綸服務(法律顧問/勞務制度/企業內訓/專題講座/法律諮詢/訴訟委任)請洽 ☎️勝綸法律事務所(02)2542-6860

🦸‍♂林政儒顧問cjlin@sllaw.com.tw

🦸‍趙至嫻顧問irenechao@sllaw.com.tw

或加入勝綸Line官方帳號私訊小編諮詢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