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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綸專欄】什麼?勞工這麼做,會觸犯刑法!(背信篇)


一、案例:

小明在歷經多次可能涉及的刑事風險後,輾轉受聘至另一間新創公司,擔任專案經理,負責處理專案的大小事情,公司也因為非常信任小明,便賦予小明相當的權限。某日,公司發現小明疑似有跟廠商私相授受的情況,便查詢了公司的金流,有相當比例的應收款項沒有進入公司帳戶,再向廠商追查後,廠商也承認款項都直接匯給小明的帳戶,並強調是小明要求的,以為公司有授權等語。公司高層勃然大怒,因而決定對小明提起刑事背信罪及業務侵占罪的告訴。

二、問題:

實務上事業單位內的員工可能因為所處的位階、職等級,而被公司賦予不同的權限,當員工違背公司的授權,進而造成公司的損失時,公司依照民法相關規定,可以對員工求償,且員工違背職務的行為如果達到相當程度的違法情形時,也可能同時構成刑法上的背信罪。不過,甚麼又是背信罪呢?

三、解說:

(一)依照刑法第342條第1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42條背信罪所稱「違背其任務」,係指在為他人處理事務時,違背其基於法令、章程、契約等規範所生照料他方財產利益應盡之義務。又背信罪行為之結果,須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所謂本人之財產,係指本人之全體財產,不以本人委託之財產為限。所謂本人之其他利益,係指具體財產以外之其他財產上之利益,包括財產上現存權利或權利以外之利益。凡使現存財產減少(積極損害),妨害財產之增加,以及未來可期待利益之喪失等(消極損害),皆不失為財產或利益之損害。且所生損害之數額,不須能明確計算,祇須事實上生有損害為已足。」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879號刑事判決參照。

(二)基此,背信罪的適用前提是行為人替他人處理事務,實務上多以民法委任關係作判斷,且行為人基於自己或第三人利益,甚至是損害本人利益的主觀意思時,作出違背任務(如法令、章程、契約等)的行為,進而造成本人的損害者(積極減少或消極不增加都算),就會有機會構成刑法背信罪。(此處的本人,白話理解就是授權或交代任務的人)

(三)換言之,例如雇主授權其下屬在10萬元以下的交易金額可以有自行決定權限,但該下屬卻表面上以低於10萬元的金額出售公司資產,實際上是以50萬元出售,以賺取價差,造成公司有將近40萬元的損失,此時該名下屬就有機會構成背信罪。

(四)然而,在本案例中,如果雇主授權給小明處理事務的範圍已經有所明訂,但小明仍發生此種與廠商勾結並從中賺取價差的行為時,應可以確認有造成公司的損害,恐怕已經構成前開背信的行為,成立刑法背信罪的機會甚高(類似案件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028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17號刑事判決)。

四、結論:

事業場所內部其實不管是勞工、委任經理人、承攬性質之業務等,其實都有可能涉及背信罪,以本案小明的例子,在實務上非常常見,但事業單位有時往往是事情愈演愈烈時,才開始介入。建議事業單位就員工或幹部的工作職掌、授權範圍或交付之任務範圍,除了要明確界定外,可能也需要搭配定期或不定期的查核,以杜絕類似本案的爭議。

文/華育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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