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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綸專欄】什麼?勞工這麼做,會觸犯刑法!(交接篇)

已更新:2023年8月30日



一、案例:

小明在前次代打卡事件後,雖然得到主管的寬恕,但小明還是決定離開公司,避免落人口舌。豈料,小明某天竟然接到警察局的通知單,要小明就業務侵占案件至警局作筆錄,小明甚為震驚。事後冷靜一下,才想到在離職前因為負責保管公司的財務資料、印鑑章,但在離職時卻忘記辦理交接,便揮揮衣袖離開,甚至連公司三催四請,促其歸還,小明都不予理會,公司不得已只好祭出此等下策,現在小明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二、問題:

實務上勞工因為工作上的緣故,可能會持有公司所有的資產或資料,而這些資產或資料因為所有權是歸屬於公司,理論上在勞雇間終止契約後(不論終止原因為何),勞工應該要將相關物品歸還給公司,這也是實務上為什麼公司會需要跟員工辦理離職交接的原因之一。而當員工拋下一句「不幹了」,就去過自己的新生活,沒有辦理交接的情況下,是不是已經誤觸法網了呢?


三、解說:

(一)依照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第336條第2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052號判例參照)

(二)所謂的侵占罪,如果以白話一點理解的話,就是當今天行為人取得「他人所有」的物品(動產、不動產均屬之)時,是具有「合法權源」(也就是我拿到這個東西一開始是合法取得,例如因為租賃關係而持有他人貨車),而事後行為人可能因為自己或第三人想要這個東西進而予以處分,或想要占為己有時,就可能會被認為有構成侵占罪的情況。另一方面,如果是侵占的客體,是業務上所持有的物品時(例如因職務所需保管帳冊、客戶資料等),將可能構成所謂的「業務侵占罪」。

(三)且要說明的是,侵占罪章所定的犯罪,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換言之,當檢調機關得知犯罪嫌疑後,即使告訴人沒有提告或事後撤告,都還是可以進行偵查。另外,由於侵占罪在實務上是所謂的「即成犯」,意思就是當有構成侵占的主客觀構成要件行為後,就成立犯罪,並不會因為事後將物品歸還就可以免責(可見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675號原判例)。

(四)實務上勞工在職期間保管公司錢財、代墊款,進而拿去私用,或者不歸還勞工所保管的業務上文書,可能包括帳冊、印鑑章、存摺等,事後受提到之案例,所在多有(可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71號刑事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57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028號刑事判決)。

(五)綜上,若從本件小明的情況來看,雖然小明主觀上可能沒有想要將公司資產據為己有的意思,但客觀上的行為來看,小明確實沒有在離職時歸還,且公司都一再提醒、要求歸還,小明還是依然故我,將有可能會被認為是具有主觀不法所有意圖,進而可能構成前揭業務侵占罪。


四、結論:

勞工在職場上提供勞務、受領報酬,其實要注意很多細節,且不管勞工在公司內部的職階大小,只要有持有公司資產,建議都還是要在離職時交接清楚,一方面是保護自己,一方面是公司可以當場確認有無缺漏、是否需要補件等等,否則恐怕會向本案小明一樣,再度陷入刑法的究責中,不可不慎。


文/華育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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