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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綸專欄】經銷商販售商品時,經銷合約中是否可記載「建議售價」?未遵守者可否給予違約懲罰?

已更新:2023年7月26日


一、案例:

A公司為知名日常生活用品製造商,其商品係透過在國內各大小通路、經銷商販售,為確保經銷商間不流血削價競爭,而均能獲得足夠利潤,於經銷合約中就所販售商品,約定「建議售價」。但對於未遵守「建議售價」之經銷商,予以斷貨。B經銷商因未遵守「建議售價」而遭到A公司斷貨後,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A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限制轉售價格規定。


二、解說:

(一)公平交易法第19條規定:「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此為公平交易法上限制轉售價之明文規定。


(二)至於何種情形會構成限制轉售價格,司法實務上曾有判決明確指出「固定轉售價格」、「最高或最低轉售價格」、「區間轉售價格(即廠商與經銷商約定在某價格範圍內訂價)」、「承認的轉售價格(即經銷商訂價前須經廠商同意)」及「默示的轉售價格(即廠商未明示限制,惟倘經銷商訂價低於一定水準即施以制裁措施)」均屬應受規範之限制轉售價格行為類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6號判決參照)。


(三)而前揭「制裁措施」,實務上最常見者,即為「斷貨措施」,亦即製造商對於未遵守價格政策之經銷商,以斷貨為手段實施制裁,迫使其他經銷商共同遵守製造商所制定之價格政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096102號處分書、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096010號處分書、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106024號處分書參照)。


三、結論:

公平交易法為經濟法,係以維護交易秩序及消費者利益為目的之法律,其中許多規範並非如民法、刑法般,一般大眾縱未學習過法律,基於一般常識及法感情,均可意識到行為有無違法之可能,限制轉售價格即為一例。


本案例中,A公司雖僅與B公司約定經銷產品之「建議售價」,表面上看似僅「建議」而未限制B公司對於商品之定價,惟B公司未遵守「建議售價」時,卻施以斷貨懲罰,實質上「建議」並非只是單純「建議」,而是限制了B公司之定價自由,而違反了公平交易法第19條規定,依公平交易法第40條第1項規定,A公司可能遭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故上游製造商與經銷商間之經銷合約,需特別留意不得對於商品販售價格進行任何限制。


文/潘穩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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