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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綸專欄】勞工外派期間可以依勞基法請求加班費嗎?

已更新:2023年4月20日


一、 問題

勞工在台灣受僱後,如果因業務需要被外派到海外工作的話,通常上下班、休假日都會約定按照當地法令辦理,但勞工如果因此產生加班及假日出勤,勞工可以主張要依我國勞基法規定,請求雇主給付加班費嗎?還是既然外派海外,且約定依當地法令辦理,勞工就必須受拘束呢?


二、 解說

(一) 曾有案例是勞工外派大陸地區,事後主張外派期間有超時工作情形,於是到法院起訴請求加班費。

(二) 本案二審法院判決認為,勞工外派海外期間,因各國之勞動條件、生活水準大多不同,故有關工作時間、休息及休假等事項,除契約有特別約定外,應適用派駐地之法律規定。本案勞資雙方簽署之勞動契約書,已經約定適用大陸地區有關工作時間、休息及休假之規定,勞工也沒有舉證證明大陸地區有關工作時間、休息及休假之規定,只是自行製作工作日及休息日統計表,就主張可以請求統計表所示之加班費,不足採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參照)。

(三) 但勞工上訴第三審後,最高法院判決則表示:「我國人民在臺灣成立勞動契約,除所約定之契約內容優於勞基法規定,應從其約定外,自應適用勞基法之規定,此於勞工受僱後派至大陸地區工作之情形,並無不同。是外派至大陸地區工作之勞工,縱其工作時間、休息及休假等事項,應依當地之規定,但如其工時超過勞基法之限制,則除雙方就此已為優於勞基法規定之約定外,雇主仍不免其依勞基法規定所負給付超時工資之義務。」(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08號民事判決參照)

三、 結論

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08號民事判決意旨,勞工就算外派海外,仍應照常適用勞基法有關工作時間、加班費等規定,雇主不能主張勞工出勤都依當地法令辦理,就拒絕給付加班費。


文/李柏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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