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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綸專欄】雇主錄取員工後卻反悔可能要負的賠償責任

一、問題

依3月初新聞報導,有求職者周姓女子向保全公司應徵社區秘書獲錄取後辭掉原本工作,到職日前幾天卻接到保全公司電話表示沒缺人,導致求職者已經辭去原本工作,甚至買了公司業務所需服裝,因此向保全公司求償,獲得法院判決勝訴。這樣的案例中,錄取員工後卻反悔的公司,究竟可能要負責賠償哪些求職者的損失呢?

二、解說

(一) 依民法第245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二) 上述新聞報導的案例中,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3號判決理由,法院是認為,周女已經向保全公司表示要從前公司離職,保全公司也同意給予社區秘書職務,並傳送相關就職資料給周女,及指示周女提供正式照片,周女有相當理由相信雙方已經締結勞動契約,並無過失。

(三) 周女為配合保全公司開發新案場,而添購原本不需要購買之服裝,向原任職公司請假而至新案場與業主會談,以及向原任職公司提出離職之申請等,均是保全公司所導致,應該賠償周女購置服裝費用支出、請假之工資損失及離職所受薪資損失。其中,服裝費用是因保全公司業務需要而添購白色圓領T恤、黑色高跟鞋,依發票可請求賠償2千多元;請假工資損失則是周女配合保全公司,向原任職公司請特別休假1日到案場會談,周女因此損失1日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可以請求保全公司賠償在原任職公司的1日工資1千元;離職所受薪資損失,是因周女從前公司離職後,待業共15日才找到新工作,所以可以請求保全公司賠償15日的工資,這15日工資則是以周女離職前在原任職公司的薪資為準來計算,共1萬5千元。

三、結論

白話地說,依照法院判決案例,如果雇主招募員工的過程中,讓無過失的求職者誤認為已經被錄取,因此產生損害的話,依照本條規定,雇主必須對求職者負賠償責任。賠償的內容,則可能包括因公支出的服裝費、向前公司請假的工資損失、從前公司離職後待業期間的薪資損失。所以,為免錄取員工後卻又反悔導致要負賠償責任,招募員工過程應該要更小心跟慎重才對。


文/李柏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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