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109年度穩定就業與職業災害補償研習會
一、計畫緣起: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業災害勞工協助措施實施要點辦理。
三、計畫目的: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規定,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事業單位)有責任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實務上,雇主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仍遭遇許多困難,包含福利陷阱、心理壓力與創傷、職場不友善等原因,致未能落實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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