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的值班在這兩年是討論蠻熱烈的話題,例如今年也有新聞表示法警的超時工作只能領取每小時60元的「值班費」而非正常的加班費,而遭考試院公務人員保訓會撤銷處分。
而勞工法領域也有相類似的爭議存在,過去內政部曾頒布「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內政部74年12月04日台內勞字第357972號函) (下稱「值班注意事項」),該注意事項規定之附註明白表示勞工值日(值夜)工作並非正常工作之延伸,同時亦表示值日(夜)津貼是由勞雇雙方議定。
然而因為實務上通常值日(夜)津貼計算上通常較加班費為低,所以到底值班的給付的計算標準及是否為經常性給付而應納入工資之範疇等就容易產生爭議,以下將介紹最新的民事法院實務見解,以了解目前實務到底如何看待「值班」這個問題。
一、 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
(一) 針對值班的定義,係依照值班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規定:「本注意事項所稱值日(夜),依指勞工應事業單位要求,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而言。」
(二) 而針對值班應給予之給付,按照值班應行注意事項第4條規定:「值日(夜)津貼應由勞雇雙方議定,並應遵守同工同酬之原則。」。
(三) 此外值班應行注意事項之附註第2點規定:「勞工值日(值夜)工作,本部認定非正常工作之延伸,基此,就法理而言,勞工並無擔任值日(夜)之義務。事業單位如確有必要要求勞工值日(夜),須徵得勞工同意,而基於勞資合作之精神,勞工自應儘量與雇主配合。」,因此似乎主管機關之見解係認定值班不等於加班(亦即並非正常工作之延伸)。
二、 近年司法實務見解
(一)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064號民事判決=>值班非加班
本案之判決係針對醫院負責駕駛公務、救護車等工作之司機,而本案司機係主張值班費只有每小時45元明顯低於基本工資,故要求給付加班費之差額,最終法院係認定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值班,因非正常工作之延伸,故非屬加班,勞工自不得再請求加班費。摘要判決理由如下:
1. 醫療保健服務業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之人員包括救護車駕駛。
2. 按勞基法第84條之1之規定勞雇雙方得調整工作時間,不受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限制。
3. 法院認定本案醫院之工作規則多年來經主管機關核備,且員工就排班輪值、支領值班費及補休,多年來均無異議,亦有勞方代表參與勞資會議,認定勞工已默示同意而應受拘束。
4. 員工值班時間之勤務與正常工作所提供之勞務並不相同,值班時間之勤務與正常工作所提供之勞務並不相同,平常上班工作為接送榮民、病患、駕駛公務車出勤等,值班工作僅係擔任救護車駕駛及病患急救等勤務,值班期間如無急救勤務即處於休息狀態。
5. 員工值班期間如無急救勤務即處於休息狀態,備有值班室,供值班睡覺休息,則員工值班時尚無持續密集提出勞務之必要,亦不致使精神及體力長期處於緊繃狀態。
(二)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33號=>值班應屬加班
本案判決係針對天然氣公司之員工,其認定值班應行注意事項對於勞基法之勞工不生拘束力,如勞工等值班時活動自由受到拘束,必須保持隨時準備給付勞務之狀態,故應屬加班。摘要判決理由如下:
1. 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依同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屬強制規定,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如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之情形。
2. 員工非屬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之勞工。
3. 值班注意事項並非法律,不能與勞基法之相關規定牴觸,對於適用勞基法之勞工不生拘束力。
4. 員工值班時均處於雇主之指揮監督下,活動自由受到拘束,必須保持隨時準備給付勞務之狀態,雇主得隨時請求給付充分之勞務,衡以供應天然氣與民眾,氣體檢漏、漏逸、管線破裂及災變等,均攸關公共安全及社會公益,是員工於備勤待命時間之強度,與實際提出勞務或勞動契約之工作強度相當,應屬延長工作時間。
(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值班非屬加班
本案判決之員工為醫師之助理,法院認定員工值班時間仍從事與勞動契約約定相同之工作,故應屬工作時間,而並非值班。摘要判決理由如下:
1. 值班應行注意事項所稱值日(夜),指勞工應事業單位要求,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而言,是值班時間若仍從事與勞動契約約定相同之工作,亦屬工作時間。
2. 員工值班時間確實均須在醫院待命,並受被上訴人指揮監督,夜間亦會收治病人並作處置,與白天尚無不同,本應計入工作時間。
3. 員工夜間工作內容與正常上班時間無從區隔,僅有忙錄與否之差別,實難將夜間工作視為單純「接聽電話」之值班工作。
三、 結論及評析
(一) 近年來值班之規定不斷有被挑戰,前開判決可以看出法院試圖為值班法令找尋其法源依據,即以勞基法第84條之1之責任制規定,似乎是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之勞工則可以較寬鬆之標準看待。
(二)如前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064號民事判決,該等救護車司機值班時與平時之工作皆係駕駛救護車,只是可能忙碌與否之差別,本質上可能是相同的工作,按照前開另外2件判決之結論,則亦可能被認定是加班而非值班,但該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064號民事判決卻反以醫院司機為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之人員而予以解套
(三) 另一個判斷重點在於工作之強度及性質,前開法院皆會仔細評估值班時與正常工作時間之工作內容是否有所不同,如認為本質是相同的,而僅是忙碌與否的差別,則很有可能被認定並非值班而是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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