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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綸法律事務所專欄】加班之相關勞動議題(二)-雇主可否規定員工以「半小時」為單位申請加班?
結論: 大多數法院見解認為: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雇雙方得自由約定加班時數以「半小時」為單位,並據此核發加班費;少數法院見解則認為:加班時數應依勞工逾時工作時數核實認定,即便未滿半小時者,也應列入加班時數。故理論上雇主若能按照實際加班工時、計算到分鐘來計給加班費,應能將風險降...


【勝綸法律事務所專欄】住高雄被調動到台北,勞工告贏公司-調動/調職近期實務見解。
近期有新聞提到某知名賣場勞工因從高雄被調往台北工作,忍無可忍提出告訴,法院近期作出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54號),認為雇主調動違背法令,並確認勞務給付地應在高雄市,且雇主應補償這段期間額外支出的交通費、增加的生活支出等,共29萬餘元,雇主並應按月給付...


【勝綸法律事務所專欄】加班之相關勞動議題(一)-延長工時之計算,是否應扣除休息時間?雇主可否規定「下班後須隔30分鐘再起算加班」?
結論: 建議雇主明確訂定每日之休息時段,如此於計算勞工當日之工作時數時,較有理由扣除上開休息時段,而降低延長工時(即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發生之機率。此外,雇主亦宜確保勞工於休息時間,確實有充分休息,避免於該休息時段須提供勞務,以致於被法院認定實際上是工作時間。...


【勝綸法律事務所專欄】虧損或業務緊縮發生時,若提供影響較輕的替代措施,為勞工所拒絕時,雇主預告後終止勞動契約即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上一次講到業務性質變更預告後終止勞動契約(下稱資遣)的情況,這次最高法院針對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也就是「虧損」或「業務緊縮」的情況,有針對此處的新見解。 按虧損或業務緊縮,二者有其一,雇主即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此由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之反面解...


【台北所-喬遷公告】承蒙各位客戶長期的支持與愛護,勝綸法律事務所-台北所將於3月1日起搬遷至新址辦公室{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二段46號8樓},台北所異動資訊公告如內文,感謝大家
感謝各位客戶與朋友長期的愛護與支持,為因應本所整體需求與發展,自民國110年03年01日喬遷至『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二段46號8樓』,繼續為大家提供服務,喬遷後台北所代表號電話:02-2556-7773 、傳真:02-2556-6540【※3月1日前請先聯繫台中辦公室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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