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綸勞資實務充】工資推定的兩端拉鋸:法律保護與舉證責任的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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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彙整自:
前言
在企業日常的勞動管理實務中,工資給付爭議幾乎是最常見的法律問題之一。工資不僅是勞工提供勞務的最直接對價,也是構成其他勞動權益(如加班費、退休金、資遣費等)計算基礎的關鍵元素。因此,一旦處理不當,企業除面臨民事訴訟之外,亦可能衍生行政罰、勞保補償等衍生風險。
本文擬就「給付工資訴訟」的實務爭點與風險進行分析,並結合法院見解與法律規定,提出企業應對建議,協助雇主與勞工雙方在制度上與實務上皆能達成合理平衡。
一、給付工資訴訟之基本結構
根據《勞動事件法》第 37 條的規定,當勞工主張工資未獲給付時,只要能證明其「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受領金錢給付」,即推定該給付為勞務對價之工資。此一設計明顯體現了對勞工在資訊不對等下的舉證保護,並賦予雇主反駁之舉證責任。
在訴訟中,勞工須證明以下幾點:
其與雇主間存在勞動契約關係;
依約提供勞務;
在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取得。
此時,法院即得推定該等給付為工資性質。若雇主否認,須舉證該等給付屬於恩惠性、一次性或無勞務對價性質之給與。
二、法院實務見解之發展
實務上對於工資性質之認定,逐漸形成以下幾點趨勢:
(一)名稱非決定要素,重實質判斷
許多案件中,雇主嘗試主張獎金、補助、津貼、補貼等並非工資。但法院通常強調,「工資」需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即便名稱不為「薪資」,只要具備上述特徵,仍可能構成工資。例如:年終獎金、加給、績效補助等項目,若持續發放並具工作對價性,即可能被認定為工資。
(二)雇主未舉反證即可能構成工資
高等法院 112 年度勞上易字第 52 號判決即指出,雇主若無有效反證,將無法推翻工資推定。即便雇主聲稱獎金非工資,但未提出具體計算方式或發放依據,法院仍採勞工有利之推定。
(三)非月發亦可推定為工資
實務亦認定即使每年或每半年僅發一次,只要與勞務對價及發放有持續性關聯,亦可能構成工資(如高等法院 111 年度勞上更一字第 2 號判決)。
三、與行政罰及其他風險之連動
工資認定除涉及民事給付義務外,亦可能衍生行政責任,包括但不限於:
違反基本工資之行政處罰;
工資未依勞基法規定直接全額給付;
勞退提撥不足;
勞健保投保薪資低報;
資遣費計算爭議等。
上述問題往往由一場工資訴訟連鎖引發,若未妥善處理,將對企業聲譽與財務造成顯著衝擊。
四、工資金額之舉證責任與界限
值得注意的是,《勞動事件法》第 37 條雖對「工資性質」設有推定,但對於「金額」則無推定效力。換言之,即便法院認定某筆給付具工資性質,勞工仍須就具體金額提出證據支持。
如高等法院 108 年度勞上字第 146 號判決所示,勞工雖主張歷年皆為 4 萬 3000 元工資,惟無具體證據,最終僅認定後期調薪後期間適用。此判決強調:推定為工資不代表推定具體金額。
五、企業應對建議與風險控管
為避免工資爭議演變為訴訟並擴大為行政風險,建議企業採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訂定明確薪資結構:
將各項薪資、獎金、補助明確分類與說明,於聘僱契約、員工手冊中加註發放依據。
(二)定期保留工資清冊:
依勞基法第 23 條,保存發放明細、計算方式,以利舉證與稽核。
(三)合理設計變動獎金制度:
變動獎金如具任意性,建議明列「視營運狀況調整」等語,以降低工資推定的可能性。
(四)審慎處理契約聯立狀況:
如同時簽訂勞動契約與承攬契約,應避免混淆報酬性質,並明確區隔管理權責。
(五)加強勞資溝通與紀錄保存:
重要訊息應以書面通知、薪資條列載,避免「口說無憑」導致敗訴風險。
六、結語
工資爭議是勞資糾紛中最核心的議題之一,其法律效果不僅限於給付義務,更牽動其他衍生給付與法定責任。企業唯有建立完整薪酬制度,強化內部稽核與合約管理,始能在法律上站穩腳步,避免不必要的風險暴露。律師在此領域的角色,正是協助企業從源頭設計制度、調整文件與對外訴訟應對,化解風險於無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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