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事實:
新聞一:空服員「內鬼」外流群組對話?律師:資方間諜滲透
(中央社、編輯報導:隋昊志、2019/07/11 )
群組對話截圖遭外流,吳俊達指出,類似的情況過去在遠航運務員解僱案就曾發生過,而這2個案件共同凸顯了1個有趣且重要的法律問題,對於「資方間諜」的強大殺傷力,法律上應該如何消除這樣打壓工會及勞權的行為?
吳俊達認為,如果法律上不禁止「資方間諜」透過任何形式滲透工會或勞工討論群組,並嚴格禁止「間諜蒐證」在法律上之使用,則勞工(工會)的「團結權」、「工作權」都必然受到嚴重危害。
吳俊達表示,間諜、細作的身份通常是難以釐清、求證,因此必須「事前」在法律上、證明上,就針對這樣「不正取證手法下的證據」,直接給予「封鎖效力」。這些留言截圖,都應該禁止在法律上作為證據使用,不論是企業內部懲處、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都應該全面排除作為不利當事人認定時的「證據能力」。
新聞二:郭芷嫣放話「加料」懲處出爐 長榮決議直接開除免職
(新聞雲、記者賴文萱/台北報導、2019年07月11日)
郭芷嫣在LINE私人群組中的對話截圖日前遭外流,其中含有涉及霸凌及在機長食物中「加料 」等影響飛安疑慮的內容,長榮航空認為茲事體大,必須慎重處理,隨即啟動內部調查程序。長榮航空10日已完成約談,郭認了截圖內容是本人所言。針對「加料」等言論,長榮航空也已向警方報案,全案進入司法調查程序。
10日在完成約談後,長榮航空11日上午召開人評會正式決定對郭的處分。據了解,會後已決定直接將郭免職,依規定有14天申訴期,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則在等待郭從長榮出來後,才一併對外說明。
爭議焦點:
為了聚焦,本文不討論長榮航空的懲處行為是否違反工會法等集體勞動法規定,而聚焦在下列兩個焦點:
一、以不法方式所取得的資料,是否可以作為懲處勞工的基礎?
二、在「私人」line群組的言論,是否可以作為雇主懲處勞工的事由?
法院看法:
一、焦點一:民事關係中的證據能力認定
(一)刑事規定與適用:
1. 刑事關係中,如果國家機關以違法的方式取得證據,那麼基於保障人民權利的思考,這樣違法取得的證據,多數是不能作為審判基礎的。白話說,法官在審判當中,原則上不能把這些證據拿來作為有罪判決之依據。
2. 舉例來說,警察機關沒有依照規定取得監聽權利,就私自監聽他人的對話及取得錄音,那麼在法院審判程序中,這段對話及錄音因為是違法取得的,法官在審理中就要當作這段錄音不存在,不能使用這段錄音認定犯罪事實的有無。
3. 這樣的理論稱為毒樹果實理論,我國刑事訴訟法有相類似的規定,但並未完全採取,但整體上的確具有如此精神的存在(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4177號判決)。
(二)民事規定與適用:
1. 民事關係中,是否如同刑事關係一般,針對非法取得的證據,原則排除?
2. 在學者的討論上,並沒有統一的結論。認為具有證據能力的學者多認為一般人的違法取證並不會造成如國家情況的迫害情形,且是否可以據此認定官司勝負,由法官來決定就好。否定具有證據能力的學者,則認為這樣取得的證據,違反誠信、法秩序標準應該統一及不應鼓勵違法行為等理由,而認為不應具有之。
3. 法院實務也沒有一定的見解,大致整理如下:
(1) 肯定說:
a. 而私人不法取證並無普遍性,且對方私人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或訴諸刑事追訴或其他法律救濟機制,無須藉助證據排除法則之極端救濟方式將證據加以排除(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554號民事判決)m
b. 而與本情況相類似的遠東航空案件,法院也是採取相同見解(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字第79號判決)。
(2) 否定說(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訴字第139號判決):
證人之主觀目的即係透過違法方式體驗見聞待證事實,則其此部分之證言與因此取得之證物實質無異,自應排除其證據能力
(3) 個案認定:
a. 在通姦或破壞婚姻事件中,不法行為人之隱私權與被害人之訴訟權發生衝突時,兩者間應為一定程度之調整,並應容許一定程度之不貞蒐證權,以侵害隱私權之方式而取得之證據,應視證據之取得,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以定,非得概予排除(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91號民事判決)。
b. 竊錄第三人非公開之談話雖有妨害楊00隱私秘密,惟本件係兩造間之爭訟與第三人無關不生此錄音內容對第三人揭露之問題,尚難認為對於楊00之人格權有重大侵害。再考量能否盡舉證責任,為兩造訴訟勝敗之關鍵,而以竊錄第三人私下回應質問之方式採證應有重大舉證利益,權衡利益後應准許錄音內容為證據(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27號民事判決)。
二、焦點二:私人line群組的言論是否可以作為懲處勞工的理由
(一)相類似的案件,可以觀察遠東航空的解僱案件,法院的判決來當作參考。
(二)在遠東航空的案件中,遠東航空以兩名員工在私人line群組中的「煽動」罷工言論,而對其進行解僱處分。兩則判決均認為雖然員工的對話是私人群組中進行,但是該等對話之「內容」的確違反公司的工作規則規定,且違反程度不可謂不重大,所以認定公司終止勞動契約的處分,應屬合法(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字第79號判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66號判決)。
代結論:
一、按照前面彙整的結論,長榮所取得的私人line對話原則上並不能說其沒有證據能力,按照現在的實務情況,似乎是可以作為懲處員工的依據。且私人line群組的對話,如果對話內容涉及公司業務之情況,且有違反相關規定或影響公司運作時,公司之懲戒權並不因此受有限制。
簡單的說,就是不要在同事的私人群組裡面恣意發表評論、抨擊或是帶風向,否則被出賣的時候,往往會遭受到雇主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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