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例事實:
勞工擔任財務經理期間,發現公司內有使用公關費、交際費等名目購買禮券,卻把禮券當作內部獎金來發放的弊端,於是勞工化名向檢調檢舉,案件曝光後,公司卻以勞工也牽涉其中,違反忠誠義務為由,將勞工解僱,這樣的解僱是合法有效的嗎?
二、解說:
(一) 勞基法第74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本條立法目的為了保護提出申訴的勞工,讓勞工勇於提出申訴。勞工如果對企業內違反勞工法令的情形提出申訴,法律禁止雇主秋後算帳,就算雇主事後還是做出報復性的不利對待,例如解僱勞工,依照勞基法第74條第3項規定,其解僱的法律效力也是無效,勞工可以主張僱傭關係繼續存在。
(二) 有疑問的是,本次提出討論的案例中,勞工並不是申訴企業內有違反勞工法令,而是向檢調檢舉涉嫌犯罪的弊案,看起來並無勞基法第74條的適用,那勞工就不受保障了嗎?
(三) 對於這個問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5號民事判決表示,勞工如有事實合理相信企業內涉有違反法令之犯罪、處以罰鍰之違規或應付懲戒行為之弊案,因此具名向主管機關、檢察或司法機關、監察院、政風等機構等提出檢舉者,勞工就屬於所謂「揭弊者」(或稱吹哨者)。基於公義理念,勞工的揭弊行為可能成為雇主或企業予以懲戒或解僱之對象,如何保障勞工免遭報復,在政府有關「揭弊者保護法」的立法尚未完成前,參酌勞基法第74條已經有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申訴而為解僱、降調等不利勞工之處分,否則該處分行為無效之立法精神,於勞工在職期間檢舉企業或雇主違反刑法等其他法令之犯罪,因而遭受解僱等不利處分時,不妨參照勞基法第74條規定之精神或法理,以為合理判斷。所以,本則案例中,法院最後就認定雇主報復勞工的解僱無效。
三、結論:
由上述說明可知,雖然目前政府對於「揭弊者保護法」的立法尚未完成,但保護揭弊者、鼓勵公益揭弊的理念,已經受到法院所重視,不允許雇主對勇於揭發企業內違法弊端的勞工採取報復性的不利行為,否則法院會參酌勞基法第74條的精神或法理加以判斷,甚至認定雇主解僱無效。
文/李柏毅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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